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是,规范程序。现在出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对讨论、决定的程序,包括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审议、议案的表决、决议或决定的公布和实施等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规定过于简略,需要在实践中修改、完善。比如,对决议作出后如何贯彻实施,要规定监督反馈程序,要对其法律效力作出刚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人大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加上多数重大事项属于经常性工作,需要及时作出决定,因此各地都只对人大常委会(有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有些重大问题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才更有权威性。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单项法律或法规。

  三是,理顺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特别要理顺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关系。现在,我们党已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为此,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已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特别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改善。它要求党组织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因此,党组织作出的决策,凡是关系国家事务的,要求全体公民都遵守的,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都应作为建议或通过“一府两院”提出议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制定为法律,再由“一府两院”去执行。由此可见,党委决策同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是完全一致的。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对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可以讨论、决定,政府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也可以讨论、决定,实践中确有不易分清的地方。但是人大行使决定权同政府行使行政决定权,在性质、地位、作用和法律效力上都是不相同的。如何加以区别?根据各地经验,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从两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看,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人大只对根本的、全局的和长远的重大问题作决定,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不必去管,要防止人大不适当地干预政府的日常工作。反过来也要防止政府借口“提高效率”、“怕麻烦”,避开人大自行作出决定。如果出现这类侵犯人大职权的不适当的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或督促其自行撤销。二是,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看,一般是由党委提出建议,由政府或法院、检察院提出议案,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作出决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能把人大视为只是“走走形式、办办手续”的机关,更要避免搁置人大决定权的现象。三是从实际看,党委、人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强协商和联系。因为我国各个国家机关都是在党委领导下唱的一台戏,因此在把某个重大事项提请人大讨论、决定之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政府对某一事项该由自己决定还是提请人大决定拿不准,要及时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决定重大事项也要通过党组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并及时同政府通气。党委则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个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特别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一是从两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看,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人大只对根本的、全局的和长远的重大问题作决定,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不必去管,要防止人大不适当地干预政府的日常工作。反过来也要防止政府借口“提高效率”、“怕麻烦”,避开人大自行作出决定。如果出现这类侵犯人大职权的不适当的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或督促其自行撤销。二是,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看,一般是由党委提出建议,由政府或法院、检察院提出议案,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作出决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能把人大视为只是“走走形式、办办手续”的机关,更要避免搁置人大决定权的现象。三是从实际看,党委、人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强协商和联系。因为我国各个国家机关都是在党委领导下唱的一台戏,因此在把某个重大事项提请人大讨论、决定之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政府对某一事项该由自己决定还是提请人大决定拿不准,要及时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决定重大事项也要通过党组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并及时同政府通气。党委则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个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特别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