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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当时所规定且存续至今让公众享有的各种主要自由,就是明显例子。除了经过某些细微改动外,这些赋予公众的自由目前仍然是由先驱者所创设的自由宪制主义中不可拋弃的财产。

  另外,虽然第一代的基本权利特别重某方面,但其亦包括刑事及刑事诉讼方面的多种保障,并藉此达到所谓的刑法“人性化”。

  4.社会时期规定了第二代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明显表现出国家有意扩大其目标,并藉有关目标反映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障。

  这样,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便出现社会性质的权利,而在这些权利当中,国家担任提供服务者的角色。当时创设的基本权利包括教育权、卫生护理权、社会保障权及文化权等。

  事实上,基本权利这种面向社会的视野,必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视野及宪法中涉及经济的内容有关;之前未为人认识的宪法经济内容在当时亦得到重视。

  5.文化时期体现了第三代的基本权利,当时出现了新的基本权利。

  然而,最能象征这个时期的并非其独特性,而是其多方向性,故当时所规定的各种新权利并不尽相同,而且只有极少相似的地方。

  这个时期的首要目标反映在环境问题上。基于科技的发展,在公共政策范畴内必然考虑到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上渐渐出现多种不同的主观立场,从而亦衍生出旨在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及多种利益。

  另一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关乎人工繁殖方面的科学研究新发展,因其令人类发展的速度达到让人担忧人类及文明会灭亡的程度。因此,必须采取机制去保障人类的繁殖特性,以及必须保障人类以免受科技及科学发展上的不必要影响。

  此外,尚须指出一点,就是当时宪法非常关注到民族文化独特性的代表性,以及确立小数族群的权利,这是从一种限制大多数原则的角度作出考虑的结果。

  6.当然,在短短二百年的宪政期间,能够出现三个重要的基本权利发展阶段,并不表示上一代的基本权利不再获得认同。

  有关发展是一种典型的累积发展,而非选择性发展;这种发展方向使各种新权利得以加入宪法文本中既有的基本权利清单内。

  另外,无可否认,这种权利的累积,对于既有的权利起一种限制作用,并明显反映出从自由时期过渡到社会时期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亦出现于其它宪法问题上,因为自从在宪法文本中加入社会性质的规定开始,对于宪法所涉及的现实情况,宪法已不再像自由时期那样保持中立,而是表示关注。

  7.关于基本权利落实到宪法的过程,必然亦涉及到二十世纪中叶国际公法方面的深刻转变,其时,基本权利除获得国内保护外,亦直接得到国际公法的保障。

  此处所指的当然是人权的国际保护,这种保护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到落实,而后来亦影响到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究竟是一种甚么方式的影响呢?

  这种影响最主要就是加速了较发达国家已认识的基本权利的确认;这些较发达国家都是率先将对人权的保护落实到国际文件上的国家。

  再者,获国际规定的人权应该是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的,而非仅限于形式上的落实,因为国际上存在众多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关于第三代的基本权利,包括环境问题,以及保障小数族裔、群体及民族的文化自由方面的基本权利。

  四、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规范效力

  1.正如之前讲述关于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提过,就保护基本权利首先提出的问题,正是其法律效力问题。

  既然是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该等权利所具有的这种法律地位使其与宪法文本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关系,即基本权利纳入每一国家宪法的关系。

  因此,基本权利具有一种宪法性质的法律效力,而这种效力是由于规范基本权利的法律渊源具宪法性质所致。事实上,法律地位经常都是取决于有关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效力必定是由客观的法律体系所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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