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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主权和人权不容侵犯(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五·八事件是对中国主权的挑衅和侵害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制造的五?八事件,造成我驻南使馆人员重大伤亡和馆舍严重毁坏。虽然,美国和北约机关人员寻找种种借口,力图证明是“误炸”。对此,中国人民不能信服,外国舆论也不相信。我国政府严正要求进行全面、彻底、公正的调查,迅速公布调查结果,严惩策划者和肇事者。不管调查的最后结论如何,五?八事件侵害我国主权的实质及其后果和国际法律责任都是否定、抵赖不了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序言指出:规定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权等外交特权与豁免“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众所周知,使馆馆舍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使馆馆舍悬挂的国徽,使馆高高飘扬的国旗,无疑是主权的象征。外交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利益和尊严。《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认为:“使节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主权的一个属性”。 因而,用武力袭击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馆馆舍的外交人员,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过失还是疏忽,都构成了对一个国家主权的挑衅和侵害。

  美国从来就是十分着重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的。国际法院审理的1979年美国驻伊朗使领馆人质案即是典型的一例。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些伊朗人袭击并占领了该使馆,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馆也被占领,美国66名使领馆人员被扣作人质。在同伊朗政府的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美国向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伊朗。1980年5月24日,法院作出实质判决,认定伊朗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攻击外国使领馆,违反了长期以来公认的国际法上“最明确的义务”,“不仅是1961年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条约义务,而且是一般的国际法义务”,这是一种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绝对不可侵犯性的义务”,“甚至在武装冲突和外交关系破裂的情形下,仍然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伊朗政府为此必须采取一切步骤进行补救,立即释放所有人质,并应赔偿此事件给美国带来的损害。国际法院还对美国在1980年4月24日至25日在伊朗企图采取武力营救人质未遂的行动表示关注,认为其有损“在国际关系中对司法程序的尊重”。 人们记忆犹新的是,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坦桑尼亚两国使馆近侧(尚不在使馆内部-笔者注)相继发生爆炸事件,造成重大伤亡。当中国以及世界各国纷纷谴责这种恐怖行为,对受难人员及其亲属表示同情之时,美国以报复犯罪嫌疑人本?拉登的基地和财产为由,竟然在8月20日晚启动作战飞机和巡航导弹,对阿富汗和苏丹分别进行轰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苏丹首都喀土穆的希法药厂被炸毁,上夜班的工人无一能逃生。试看,一旦美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蒙受侵害,美国随即判断为是对本国主权的挑衅和侵犯,作出迅速反应,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在国际法上的尊严,或不惜“以暴制暴”,猛烈轰炸与美国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争端的阿富汗、苏丹等国家。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美国却是“己所不欲,要施于人”。看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以及此事件后美国的态度,这是何等鲜明的对照。

  第一次世界大战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空前激烈的战争状态中,各交战国,甚至包括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摄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威严,尚不敢公开袭击和侵占外交使馆。在二次大战后的新的国际环境里,国际社会的交往更加密切,地区冲突不断加剧,使得侵犯使馆馆舍和外交人员的事件屡屡发生。上文已经指明,联合国为此及时制订了《纽约公约》。《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中曾述及3起对英国使馆的袭击事件:①伊拉克民众冲击并烧毁英国大使馆的馆舍。经英国抗议、交涉,1959年9月英伊两国达成了赔偿协议。②1963年9月,英国驻印尼大使馆办公室遭袭击,使馆人员被迫撤离。1966年12月,两国达成对英使馆遭损坏的赔偿协定。③1967年6月,英国驻华代办处被纵火焚毁。英国除抗议外,一度严格限制中国驻英外交人员的行动。1971年3月,中国政府明确表示,负担重建英使馆办公楼的费用。 这3起事件均发生在国内革命(伊拉克)、或外交风波引起的动荡(印尼),或国内动乱时期(中国文革时期),并且最后都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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