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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4] 参见[日]楠瀨正明:“清末におけるを立憲構想-梁啟超中心として”,载《史學研究》134号,广岛史学研究会,1979年刊出。

  [5] 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 中译本,李荣泰等译:《美国的中国近代史研究》,台湾联经出版1991年版,第1页以下。

  [6]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的主要内容,可参见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页。

  [7] 参见载泽“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载于《辛亥革命》,第四册,第24页。

  [8] 东华续录“光绪朝二一八”,七月甲午的奏折。

  [9] “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自日本归条陈宪政事宜”,《光绪政要》(卷三四),另可参照[日]長井算已:“清末の立憲改革と革命派”,载《歷史研究》第202号(1955年)

  [10] 例如,达寿所引进的“国体”的概念,后来毛泽东也对其进行了再定义,从而成为了今天中国宪法学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11] B.I. Schwarts,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p.413.

  [12] 参见沈才彬:《天皇和中国皇帝》,六兴出版,1990年版,第三章。

  [13] 李文海:“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载《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14] 参见[日]鈴木安藏:《比較憲法史》,劲草书房,1951年版,第253页。

  [15] 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6] 参见侯宜杰,前揭书,第253页。

  [17] 参见梁启超:“宪政浅说”,《梁启超文集》卷二十三。

  [18] 参见前揭书;另见楠瀨正明,前引文。在此须说明的是,国家法人说的见解“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因此,遂为法律上的人格者。”美浓部达吉的国家法人说学说,可参见美浓部达吉著,欧宗佑、何作霖译,汤唯点校:《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 梁启超的立宪思想发生过很大的转折,从最初跟随康有为时保守的君主立宪思想,到亡命日本开始大力提倡民权自由,言论激烈,再到考察美国后,反对革命,放弃共和,返回主张君主立宪。参见亓冰峰,前揭书,第三章。

  [20] 参见[日]长谷川正安:《宪法学史?讲座》,劲草书房,“日本近代法发达史”,1958年第七卷所收,第72页。

  [21] 参见梁启超:“宪政浅说”,《梁启超文集》卷二十三。

  [22] 即“多君世”、“一君世”和“民政世”。

  [23] 参见“政闻社宣言书”,载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20,第25页。

  [24] 参见楠瀨正明,前引文。

  [25] Human Rights in C ontemporary China ,by R.Edwards,L.Henkin &A.Jnatha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Y.1986,pp.151-152.

  [26] 参见[日]有田和夫:《清末意識構造の研究》,汲古书院,1984年,第158-159页。

  [27] 参见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从第一号到第二十七号,1902年到1906年断断续续的连载。

  [28] 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文集》,第十七卷所收。

  [29] 参见[日]中岛嶺雄:《中國》,中央公社论,1979年,第200页。

  [30]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唯该书译文为“剥离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

  浙江大学法学院·林来梵 凌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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