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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朝签订南京条约, 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1843年4月, 英国向其任命的香港总督先后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这是两个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

  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91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93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可见行政局是总督的咨询机构。总督还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总督之下还有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总管的各政府部门对总督负责;3.享有立法权。总督有权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权可随时解散立法局,有权批准或拒绝立法局通过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总督虽不再担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作为总督的立法咨询机构这一性质并未改变;4.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除有权任命法官外,总督有权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证据,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绳之以法,有权将罪犯释放或有条件释放、赦免或减刑、缓刑及减免罚款、怠金或没收物;5.享有军权。总督在平时是名义上的三军总司令,但英军司令应向他提供部队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务情况,在紧急时期总督可以下令出动军队协助维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请示英国政府,只有在国际事务中动用军队则须得到英国政府的同意。

  第三,长期形成的英国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一百多年来,香港根据英国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相应制度,这种公务人员制度在维护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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