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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该废除了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近来,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在大陆朝野引起了争论。

  一些来自信访部门的人士认为,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信访部门权力有限,主张强化信访,加强信访部门的权力。有些人则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提出了所谓的两访终访制。

  毋庸置疑,信访制度确实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和渠道,但是,倘若这些建议得以实现的话,那将是大陆法治进程的一个倒退,信访制度权威确立之日,就是整个政府系统的权威和信用颠覆之时。

  现在的问题不是如何修订信访条例或出台信访法,也不是如何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而是要不要取消,如何取消,何时取消。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不在于建立重床叠架的政府机构,而在于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在于国家与地方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这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如果背离了这一政治原则,就只能不断地陷入增设政府机构,扩大职权和公务人员的传统之中。

  在信访制度面临何去何从之时,不能再次陷入这样的困境和恶性循环之中。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

  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这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就《信访条例》而言,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遵守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人员,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这实际上是一条涉及人身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做出规定。因为按照《立法法》,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更耐人寻味的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了以后,《信访条例》里还赫然有着针对信访人员的收容、遣送字样。

  按照大陆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实际上是肯定了请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对于国家政策有意见,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有权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等政府机构表达自己的意愿。可是《信访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走访人数有这严格的限制。比如,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提出。沈阳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则规定,信访人员“不准组织、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访;不准组织或参加无同一上访理由的串联访”。

  至于这些具体规定或者政策的合理性,且不管它,但就一个大国而言,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守法首先是政府守法。当然,可以问既然上访本身合法,为什么10或者6个个人一起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不合法了呢?既然信访包括来信的形式,为什么组织不同行业的人就某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比如说防止污染-向政府请愿就要禁止呢?但这不只是一个人个人数问题,也不只是一个组织串联访是否合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人大或者行政机关有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切实的机制审查它们的行为或作出的规定是否合乎宪法。况且集体上访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而现行的信访制度却把所谓的集体上访排除在了合法之外。问题是,既然集体上访是一种客观存在,那怎么处理呢?难道定出个集体上访罪?或者是集体上访就不接待?好像又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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