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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审批监督亟待立法规范(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法律依据问题。目前,只是在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审批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批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但这只是事后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监督,监督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只是在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但对什么情况和内容、多大幅度的变更属于计划的部分变更?政府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向常委会提出变更建议?人大常委会如何决定?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决定?这些都不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有常委会根据政府的建议,决定计划部分变更的情况。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为了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全国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审议本级政府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中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议或进行审议批准;通过决定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财经委每季度听取一次有关部门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等。但这些作法都没有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给予确认。

  此外,计划中的许多内容不属于财经委业务范围,由财经委组织是否合适?这些问题如不明确,事必会影响计划审批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改进和加强对计划的审批监督,关键是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从我市目前财经监督的实践看,计划监督不如预算监督搞得深入。因为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对计划的审批监督还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和计划的审批监督权是同等的,但仅有预算法没有计划法,显然也是不配套的。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仅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监督法或计划法,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审批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以便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计划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也有必要搞一些这方面的立法调研。在这方面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我们还应在实践中继续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新思路,寻找新方法,力求使我市的计划审批监督工作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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