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试论代表辞职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本文所指的代表辞职制度,是指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而当选的人大代表,又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虽未调离本行政区域,但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制度。

  对于这样一项制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加于人的做法。因为这些代表是经过合法的途径依法选举产生,虽岗位变了,职务变了,但未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应该继续有效,任何组织无权要求其自动辞去代表职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些代表是因“工作需要”指定安排提名而当选的,现“工作需要”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理应要求辞去代表职务,使继任的领导干部能依法及时补选为人大代表。笔者执后一种观点。

  一、支持代表辞职制度的主要理由

  (一)代表辞职制度,符合代表结构合理安排的本意。

  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合理性。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就要体现这“三性”。那些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是各级组织保证当选的重点,也是代表选举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之一。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工作需要”。现“工作需要”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理应辞去代表职务,让那些继任的领导干部又能因“工作需要”依法及时补选为人大代表,为履行相关职责提供前提条件,让“工作需要”原则贯彻始终,而不是一选定终生,一定要到任满届为止,不管代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真正需要。不可否认,若不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到一届任期的后几年,很可能出现一个部门或单位出现几个代表,而另外一大行业甚至一大系统没有一名代表的现象,而代表辞职制度的有效实施,符合代表合理安排的初衷,也是代表布局合理的延续。

  (二)代表辞职制度,是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种职务,不仅代表荣誉,更是责任。人大代表既要履行好职权,还要履行好义务。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和代表法第五条都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可以向相关的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法律虽未明确哪些代表属应该辞职的范围,但明确了辞职程序和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说明有需要辞职的情况存在,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可以有辞职制度的存在。

  这里,也许有人会说,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也是分到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的,他们也不能说能与原选区保持密切联系或受到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要指出的是,这些代表名额分下去时的本来用意就是如此,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人脱离原工作岗位后,代表名额分配时的初衷目标达不到了。简言之,是因为某岗位安排代表而当选,而不是因某具体的人安排代表而当选。

  笔者认为,代表法和选举法的基本规定,已经为代表辞职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法律依据。代表辞职制度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它不是对现行法律的否定和弃置,恰恰相反,它是对选举法和代表法中有关代表辞职方面的细化,使法制更加完备,让一些原本模糊的地方更加清晰,更便于操作,以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三)代表辞职制度,是人大工作所需。

  因县乡人大换届的不同步和干部人事调整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干部因工作需要指定提名而当选的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情形,而且在5年一届的过程中,这种调整的人员比例还很高。

  以浦江县为例,上一届人大代表到召开第五次人代会时,原先17个乡镇领导干部中指定提名而当选的31名县人大代表中,仍在乡镇工作还应安排代表职务的仅剩下4名,其余27名代表都调离原工作岗位,而新岗位不指定安排代表职务,且新岗位大多是政府部门,造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影响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县15个乡镇、街道(注:区划调整后,原先17个乡镇改为12个乡镇3个街道)中,在第五次人代会上,仅有2个街道的主要领导是代表,其余13个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都座在列席位置上,6个代表团中的12名正副团长中仅有4名是乡镇领导,其余都是部门领导且大部分是政府部门领导,给人大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