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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法律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四、当前烟草诚信等级管理中亟需明确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等级管理应当实行客户自愿的原则

  诚信等级管理区别于专卖其他执法在于不具有强制性,即相对人自主决定听从和配合与否,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推行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同时,诚信应当是双向的,要求卷烟客户信守承诺的同时,烟草也必须向社会守信,才能产生利益共同体,真正推动烟草诚信体系建设,真诚吸引零售客户自愿参与,因此,签定双向诚信承诺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弥补行政指导行为不足的可行之策。

  (二)诚信等级管理评价体系及活动标准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与其冲突;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得作为禁止惩罚零售客户条款;法无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禁止实施。具体的量化考核中不能将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作为指标考核;更不能因为经营者自身原因或主观不配合访销工作甚至不接受公司强压的卷烟销售任务而予以扣分。对于有些评价标准中加分项目也应当慎重,可能出现违法零售客户通过举报别人而自己获得加分,从而也能符合诚信客户的授牌标准,这样如果当选则与管理的宗旨是完全相悖。因此,鼓励零售客户的正义行为,但不能因功补过,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情节考虑。

  (三)零售客户应当直接参与活动开展,实施全程监督。

  诚信等级管理中烟草行政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守护人,又充当了裁判的角色,公正性很可能因角色冲突而受到动摇。要确保公正的实施,烟草行政机关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担任裁判,履行职责;而规则的制定仅仅作为发起人,广泛吸纳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市民参与规则制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兼听各方意见,充分采纳,获得广泛认同。

  同时,烟草由于政企不分的体制因素,导致行政管理活动易受经营行为的影响而不能独立行政,加之评价标准及实施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由裁量情形,容易造成人为擅断的局面,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可以防止腐败的产生。在诚信等级管理活动中,卷烟零售客户、消费者及广大市民全面参与是必要的。从最初整体规则的制定、评价标准的设立到诚信等级分类差异化管理考核;从定期综合评价到诚信客户产生表彰奖励及授牌,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均应当有他们的广泛参与。

  (四)评定依据,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应当“三公开”

  权力寻租,腐败产生都是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权力的行使能够接受阳光的直射,行政的过程能够公开地面对受众,一切暗室中的猫腻都将无处藏身,行政将变得更加透明,正义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开展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坚持三公开是必须的程序:评定依据的公开,实现依据的客观真实;评定过程的公开,能够全程予以关注与监督;评定结果的公开,实现相对人的知情权,保障合法权益。因此,实施政务公开,引入听证制度,建立群众评议机制是使公开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五)加强后续监管,维护烟草行政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

  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来自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公正和强制性及所发布舆论导向的客观正当性和市民的充分信赖。因此,确保依法行政,减少纠纷发生,避免行政败诉的重点还在诚信等级管理后续监管环节。卷烟客户的诚信等级或评比的荣誉称号一旦颁发,烟草行政机关就负有严格监管的义务和职责并适时进行等级的评价、调整及对外公布。受到表彰授牌的“诚信客户”违反承诺的,应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信息,避免消费者因信息认识错误或滞后而受到的利益侵害。行政机关明知行政相对人因违法等行为已不具备诚信客户标准却未及时取消牌匾公布于众,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乃至赔偿。如果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明星”客户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怠于行使职责,应当承担违背行政组织法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对于诚信等级较低的客户,规范自身行为后且已符合等级提升或应受到诚信客户荣誉称号表彰及授牌标准的,烟草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导致客户声誉和利益受损的,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因“诚信客户”自身违法经营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且无证据证明烟草行政机关有过失的,责任由消费者或“诚信客户”自己承担。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双向承诺书中应当明确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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