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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因此,高级审查委员会全权负责审查本辖区内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本地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最高审查委员会则全权负责审查行政与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与法律,以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在市一级也设立地方规范审查委员会,那么高级审查委员会也将审查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地方性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审查,高级或地方审查委员会具有初审管辖权,最高审查委员会具有上诉管辖权。

  3. 产生方式

  最高审查委员会的主任由国家主席提名,其成员由国家主席根据委员会主任的建议提名。最高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和成员都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任命,并对人大负责。高级审判委员会的主任由省长提名,其成员由省长根据委员会主任的建议提名。最高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和成员都必须获得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大的任命,并对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大负责。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有关条件。具体资格由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决定。委员会成员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只有触犯刑法的成员才能受到任命机构的罢免。在任职期间,委员会成员的待遇不得受到削减。

  4. 程序

  笔者建议,审查委员会制度吸收不同国家的经验,采取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权申请审查的国家机构或官员可以提出抽象审查,符合资格的公民或法人则只能提出具体审查。具体审查限于法律规范生效之后,抽象审查则可以针对颁布之后但生效之前的法律规范。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人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申请对其认为违宪或违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一定比例(譬如10%以上)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可以联名申请对其认为违宪或违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任何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都可以申请对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司法审查的优越性不仅在于它通过多个法院(而不只是人大这一个)来纠正对宪法和法律权利之侵犯,而且更在于它允许成千上万的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公民挑战违法或违宪行为,从而极大增加了宪法监督的力度。国家总理可以为民工讨工资,但他能做的其实是很有限的。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的司法制度之完善可以允许民工为他们自己讨工资,民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可以增加多少倍!14 宪法正是为了维护普通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因而他们理所当然也有权利通过诉讼制度保证自己的宪法权利获得实施。

  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时间(例如90天)内就有关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或合法性作出决定。审查以书面过程为主,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观点的机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当面辩论应对外公开。

  5. 风格

  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遵守集体决定原则,多数成员的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决定一律公开。委员会有义务准确说明决定所基于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同意见,所有不同意见应同时获得发表。15 就和行政和立法公开一样,司法公开是杜绝腐败、促进公正的最有效手段。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因为如果在普通诉讼的司法腐败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宪法诉讼中的司法腐败更将直接腐蚀国家机体的核心。假如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所谓的“宪法审查”不仅不会有助于提高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反而将使社会彻底丧失对政府的信心。因此,委员会的公开、平等和自由辩论的风格是至关重要的。

  笔者希望,未来的修宪能够建立起一个设计合理、廉洁有效、公正称职的司法性质的机构,不仅为中国的宪政审查开创一个良好的开端,而且为改革中的法院和法官树立良好的典范。只有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才能逐步缩短宪法、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距离,最终使宪法恢复作为一部法律的尊严。宪法条文中或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但是如果不首先解决宪法实施问题,无论在纸面上如何完善的宪法对中国都是没有价值的;反之,如果宪法可以付诸实践,那么无论如何不完善的宪法都将对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宪法缺陷也将在适用过程中愈加彰显。只有在这个时候,谈论宪法条文的完善才具有法律意义。就和其它法律一样,宪法也注定只能“活”在社会实践中,并在实践中成长、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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