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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国宪法中“种族”涵义的探析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摘要」本文在追溯“种族”概念自身的起源与发展后,从“种族”的宪法规范背景、五国的历史背景、国际公约背景三途径入手分析诸国宪法中“种族”的涵义,从而主张在遵循国际公约“种族”涵义的框架内,结合各国实践情况,予以灵活解释。

  「关键词」种族,宪法,民族,种族主义

  一、引 入

  本文欲对诸国宪法文本中“种族”一词的涵义进行探析,其实质为对宪法规范的学理解释,其必将面对法律/宪法解释所不可避免的一根本难题:即由于语词自身的弹性、不确定性甚至开放性、流动性,主观的解释者如何确保宪法/法律文本中该语词涵义的客观性?体现在本文的语境中,读者便可以追问,非权力机关的笔者在非宪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下进行个人化的探析试图将弹性的语词固定化,其行为本身具备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吗?亦或只是对语词进行了一番逻辑的重演,虽然永远为真值命题,却未传达任何信息[1]?

  笔者认为,日常语言中,“种族”一词的混用折射于法律化的宪法语言中,其所进一步造成的语言、思维乃至规则的混乱早已超出了法律规范用语的合理弹性承受度,失却了法律语言自身特有的确定性、明晰性特质。因此,笔者固然不能解决上述法律解释中的悖论性难题,但尝试着将宪法用语中“种族”的涵义尽量明晰化、确定化,以增强其语言的规范性、法律性。我想,此不失为该文的意义之所在吧。

  二、“ 种族”自身的涵义

  作为以中文思考、中文写作的国人(包括笔者),谈到“种族”二字必将受到中文视域的影响与限制,然而追溯该词在中文世界的衍变,会很快发现中国的传统文字/文化并无此词,其乃是近代中国西学东渐下的名词创设。因此,探寻“种族”的涵义需寻找其在西方历史的与逻辑的根,并了解其是何以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被赋予涵义的丰富性、流动性乃至成就今日之局面。

  (一)种族的起源-种族的原初涵义

  让我们首先借助人类学家的视野来追溯种族的起源吧。

  人类学家主张现世的人类都属哺乳动物纲灵长目人科人属的智人种,人类始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即距今380万年前东非地区的早期猿人。随着群体的增多,迁徙出现。祖先们分别南下、北上、西迁至非洲、亚洲、欧洲三大地区,经过几万年至几十万年的迁徙、分离,便出现了欧亚非三大地域群体。为了适应不同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共同发源于东非地区的人类祖先逐渐在体质形态与遗传基因上发生了分异,形成了所谓不同的种族(人类同很多动物种类一样属于多态性物种,即基因内具有一种丰富的、能在将来几代中组成新特征的潜力。文化的变迁、药物、牛排、甚至睡眠不足都可能使一个种群在相当少的几代内就产生出一些独特的后天行为特征。因此当多态性物种分成为地理上分散的种群时,面对不同的地理特征与选择压力,其许多遗传上的潜在差异便在不同地理环境内不平衡的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种族”概念起源于人类学的学科研究,由此决定其相应的原初意义即为人类的主要生物学划分,以肤色、头发、身体结构等的差异加以区分的人群,它可指白/黑/黄三大人种,也可指三大人种之下的次一级人种。人类学家通常将全球的种族划分为以下三类:

体质特征

肤色

发型

鼻梁

嘴唇

体毛

典型代表

比例

白色人种

浅红

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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