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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的对象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中所指向的客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二是,由人大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即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及其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也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因此,也是本级人大的监督对象。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是由全国人大产生的,理所当然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但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的职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的监督,在内容和方式上,不同于“一府两院”。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政府的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机构是否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

  在我国,除政府组成部门外,还有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机构等。办事机构是为政府首脑服务和起参谋助手作用的政府机构,没有政策决策和社会管理职能,如办公厅、法制办公室等。直属机构是没有政策决策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比较单一的政府机构,如民航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临时机构是为完成某一临时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政府协调机构,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社会管理职能。这些机构的领导人不由人大产生,他们是否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笔者以为,这些机构虽然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其领导人不由人大选举或者任命,但他们都是政府的一部分,其经费都来自财政拨款,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应当受人大监督,但监督的方式方法应当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并作出决议、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议、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等,但不能直接罢免、撤销这些部门的负责人的职务。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这些机构的负责人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可以要求政府予以撤换。

  二、政府或者部门派出机构和受上级垂直领导的机构是否属于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在地方的有些机构属于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分局、派出所等;有些受上级垂直领导,如海关、国税等分别受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地税等分别受省级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这些机构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不受地方政府领导,其经费也不由本级财政支付,因此,这些机构原则上应受上级领导部门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但有些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本级政府对其也有领导关系,其管理的事务涉及本地方事务的,如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地税、公安分局、派出所等,也是本级政府的一部分,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有权对其实施一定的监督,但监督方式方法应当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等,但不能直接罢免、撤销这些机构的负责人的职务,也不宜作出对这些机构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如果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这些机构的负责人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可以向其上级提出予以撤换的建议。如果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的工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其提出建议,也可以向其上级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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