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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 我国宪法时刻的理论基础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摘要: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必将开启一个新的法治里程,一个稳定的宪政结构和常态性的宪政体系终将得以完成,我国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宪法时刻”。近年来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担当了“宪法时刻”的重任,人大制度的完善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审查预算进行的。财政立宪主义的理论宗旨正在于探索财政因素在宪政建设中可能的作用机理,为我国的宪政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宪政,宪法时刻,财政立宪主义,民主

  引言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我国正在经历一场重大的宪法变革,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及其实施将为未来开启一个新的宪政里程,一个稳定的宪政结构与常态宪政体系终将得以完成。毫无疑问,我国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宪法时刻” [①].

  不得不承认,宪政是一个舶来品,我国宪政的建设实际上是一个学习探索的过程。1954年宪法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直接受到了前苏联苏维埃制度的影响,从而与法国“大革命”时期“1793年宪法”的国民公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我国的宪政实践在世界立宪主义的谱系中必然占据一定位置,对世界宪政实践和理论做出贡献。面对我国的宪政成就,理论的滞后情况十分严重:宪法学家所研究的立宪主义的普遍原理脱离我国的历史实际而缺乏解释效力,学者们有关我国立宪历史的具体研究由于种种局限也未能提出和修正立宪主义的一般理论。

  承认立宪主义跨文化的普遍性,并不否认中国宪政道路的独特性。如果回顾最近几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取得的成就不难发现一个初步的规律性现象:近年来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担当了“宪法时刻”的重任,人大制度得以强化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强化对政府预算的审查进行的。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预算草案,体现了全国人大的宪法权威;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除了对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进行审议以外,还增加了一个重要的事项,首次对7个中央部门的预算进行了审查。和其它的改革类似,人大审查预算的探索实际上是从地方先行的:2001年广东省率先制定实施《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0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监督室;2003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拿出了一份长达605页的“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表”,囊括了省政府所有的102个部门年度预算[②];浙江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成立由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预算审查处,建立预算草案确认制度和预算修正案提出制度[③].

  如何解释这样一个现象?有人提出:公共财政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下于选举制度、政党政治、议会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④].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为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可以成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点,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改造公共财政,以遏制腐败、加大政府透明性,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国家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存在着理论缺陷:误解了宪政民主的实质并且缺乏历史维度。

  一、对抗与妥协:财政与宪政的发生

  虽然关于立宪主义的实质众说纷纭,但也存在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权力的制约。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对君主专制权力的制度性制约,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是崭新的事物,搞清楚宪政的实质是我国宪法理论的首要课题。

  宪政并不等同于有一部成文宪法的政体,理解宪政的实质的最好方法是回到宪政历史的源头。“宪政实际上就是指有一个国民代表机关的议会制度的现代政体” [⑤],这是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教授处在宪政转型时期关于代议制的洞见,其真理的颗粒在当代更加熠熠生辉。对我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即意味着宪政的进步。美浓部教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并试图作答:立宪主义发源于英国并产生出普世的意义,而英国代议制度前身是中世纪欧洲诸国的等级会议,为什么其它欧洲诸国的等级会议未能演化为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度?他认为原因有四:(1)英国自治制度发达,而议会基于其自治的经验得以完成其任务;(2)英国的等级会议不似大陆诸国严格意义上的一种特权结集的会议,而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全体国民;(3)各等级间差别也不如大陆严重,可以互相融合而共同行动;(4)英国没有出现大陆诸国14世纪以后王权得以逐渐强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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