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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

  「关键词」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界限,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征收(征用)补偿,违宪审查,宪法委托

  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1]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2]

  一、何为“公共利益”

  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公共

  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3]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是由德国学者Neumann提出的,他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就是公共的含义。换言之,以受益人之多寡的方法决定,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4]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分别存在缺陷。比如,Leuthold单纯以地域为划分,但是,很多情况下,公众的范围并不限于地域范围内,比如一个职业共同体,其人员分散在不同的地域,但是该共同体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公众”存在。Neumann的观点虽然是德国流行的通说,但是,以不确定的多数人来定义不确定的“公众”本身,近乎同义反复,操作性意义不大。

  近年来,德国学者又发展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某圈子之人”作为公众的相对概念,从反面间接的定义“公众”。所谓“某圈子之人”是指由一范围狭窄之团体(例如家庭、家族团体,或成员固定之组织、或某特定机关之雇员等等之类),加以确定的隔离;或是以地方、职业、地位、宗教信仰等要素作为界限,而其成员之数目经常是少许的。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某圈子之人”有两个特征:第一,该圈子非对任何人皆开放,具有隔离性;第二,该圈内成员在数量上是少许者。由此,从反面推论,公共的判断应当至少具备两个标准:(1)非隔离性,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进出该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的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不具排他性;(2)即使某些团体,基于地方、职业、宗教等因素,属于隔离性团体,但其成员数目可能不在少数,也符合公共的概念。[5]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为公共的“反面说”。“反面说”实际上综合了地域说和人数说,也就是说,定义公众,首先要确定一个范围,当然,这个范围并不限于地域性质,也可以是职业的、身份的、宗教信仰的,甚至年龄的、性别的,关键是要将人与人区分开,不能只笼统地讲是“不确定的”,这个不确定并非指静态的无法区分,而是指在静态的环境下,其成员的流动性所导致的成员人数的不固定性。其次,是这个范围内的成员构成大多数,这个标准可以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的非隔离性,开放性的团体自然是大多数的,如果是封闭性的团体,则要求必须构成大多数,才能算是“公众”。所以,在决定是否为公众的两个标准中,“数量上达多数”要比“非隔离性”更为重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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