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型违宪与显型违宪的区别与联系。
从隐型违宪与显型违宪的相同点来看,它们都是在本质上与宪法精神、原则及具体条文背道而驰的。这一点无庸置疑。其区别则有以下几点:
(1)、隐型违宪是一种制度层面上的违宪,表面上合宪,实质上违宪。具体的违宪行为本身并不体现该违宪性,但又必须通过的具体违宪行为表现出来。例如日本的媒体俱乐部制度,表面上看并不违背宪法,但实质上由于日本文化习俗的原因不可能不违宪。具体违宪事件虽然表现了其违宪性(如日本王妃事件),但该事件本身并不是违宪的根源。显型违宪则既可以在制度层面上表现出来,亦可以在行为层面表现出来。“违宪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文件内容违宪,即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没有依照宪法精神立法,致使该法律文件在内容上违背了宪法。另一类是行为违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背宪法的规定。⑦”
(2)隐型违宪一般由于其隐蔽性,较难为人们所发现。而且由于该种违宪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民族本身所具有的文化、习俗所造成,往往体现的是一种本土文化与外来的现代文明的冲突,所以其危害性也往往不被人所知。在这个意义上说,隐型违宪危害性更大,也更难得到校正。而显型违宪则是公然公开的违宪,易为人们所发现,也易得到校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显型违宪危害性要小一些。但是,由于显性违宪具有公开公然性。所以,如果制度性的显型违宪没有在事前的违宪审查中予以制止的话,其危害是相当大的,甚至会动摇人们对一国宪法的信心。
(3)隐型违宪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民族本身所具有的文化习俗与宪政文明之间存在冲突,而显型违宪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大都体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结论
鉴于隐型违宪和显型违宪都是与一国的根本大法相违背的,理所当然应该对两种违宪行为予以制止。而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对违宪行为予以制止处理,实现宪政国家的基本制度。
违宪审查在程序上可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是指对法律法规在生效以前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是对生效后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具体行为进行的审查。由于隐型违宪的特点,事前审基本不可能将之予以制止,所以对于隐型违宪的处理只能是采取一种补救性措施的事后审,而且由于隐型违宪的处理不仅仅需要在制度上予以废止,更重要的是要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思想进行改造,以适应宪政文明的发展。而显性违宪,尤其是属于制度性的显性违宪则能够通过事前审进行制止,也应该在事前予以制止。
注释:
①王人博 《宪政——我们期待的和不能期待的》 《自由与言论》第174页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王人博 《宪政——我们期待的和不能期待的》 《自由与言论》第193页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③卓南生 《日本媒体和中日关系》 《名人演讲在清华》125页 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 年版
④中国新闻网 10月22日
⑤郭春涛《论违宪》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01期
⑥记者俱乐部在很多国家都有,美国、新加坡都有,其扮演的角色是促进记者之间的亲善友睦,促进友谊,大家在那时喝酒聊天,有时举行舞会。
⑦李龙 《宪法基础理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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