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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请愿自由(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一,传递民意、吸纳民智,增进公共政策的理性化程度。在现代社会,议会、政府及法院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必须向公众不断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即公共政策及其执行,以促进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从狭义上来说,公共政策“可以看作是权威的宣言,或是包括法令、拨款、规章制度和行政命令在内的规定,或是司法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是政治当局为了采取一些行动或迫使人采取行动而达成的决定。”而广义上的政策则是“政治当局的决定和行动的总框架,这些政治当局是由一个共同的总目标(它指导所有的决定和行动)联系起来的。”[6](P580)公共政策学的研究表明,政府各项公共政策的形成总是一个不断进行政策诉求、选择、决定、反馈和修正的过程。由于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单元中,国家机关所实际拥有的公共资源总是有限的,加之政策决定者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偏好、人生态度、谋略思想判断客观情势、权衡利弊、确定价值,择优选择自认为最佳的政策方案”[7](P27),因而公共政策多因理性不足致使公众难以接受甚至遭到公众的抵制。而请愿权的行使则能够使国家机关及时地了解民众的呼声与愿望,并认真地对待其利益诉求,从而在吸纳民间智识的基础之上不断地进行公共政策的调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请愿的事项涉及国家及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且普通公民都能实际地行使请愿权,因而伴随着各种请愿的提出及其回复,民众的智慧与力量就能够经常性地被国家机关所吸取,政治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也将随之大为增强,民众的利益才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这是请愿权的首要价值所在。

  第二,通过直接沟通与对话,缩短公共权力与民意的距离,防止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代议制民主——即通过选举授权将国家权力委托给民选机构、政府及法院行使是近、现代国家所普遍采取的民主形式。然而代议制民主本身也存在某些先天的局限,民选代表及其他官员的异化即是明证,“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者几十年之后,他们就会滥用权力。”[8](P81)这是权力行使者人性的弱点使然。因此,为了克服公共权力异化作恶的倾向,法律上必须为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而请愿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大众化的直接参政形式。由于请愿对有关国家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量,因而请愿权的行使过程也就是民众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交涉的过程。通过这种面对面的沟通与对话,真正的“民意”就能够被及时地传递到有关决策机关,从而大大缩短公共权力与民意之间的距离。同时,有关机关对请愿事项的及时处理与答复还能够增强其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树立起亲民的形象。再者,请愿权的广泛行使会在无形之中给国家机关造成压力,从而迫使其严格遵照民意施政,防止权力腐败、权力专横现象的产生。在现代社会,限制国家权力使其服从于公民权利正是宪政的要旨所在。因此,民众积极地行使请愿权有助于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进而促进宪政的实现。

  第三,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民主习惯和民主技能,为实现宪政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由于几千年来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导致“官本位”意识极为浓厚,普通民众大多被驯化成逆来顺受的顺民。新中国建立以后,虽然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权利得到了宪法的确认,但我国公民对公共事务普遍缺乏关注,有的甚至还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冷漠。近期民意调查所显示的“选民厌选情绪日渐浓重”即是典型反映之一。[2]诚如学者所言:“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8](P105—106)道理很简单,顺民的大量存在不利于民主社会的健康发育,从而无法形成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民间力量;而权利意识、公共意识的缺失反过来又会助长掌权者的武断专横。毋庸置疑,这些状况都严重背离了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的要求。而请愿权的广泛行使则能够唤起民众对国事的关心,从而大大激发其民主参政的热情。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在很多情况下,请愿权都是多数人集体行使的,因而征集签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这一过程中,请愿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往往奔走呼吁、针砭时弊,进而吸引更多的民众关注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由于受理机关对请愿事项负有及时处理、参与的义务,因而伴随着请愿人意见的吸纳和愿望的满足,民众能够从中切实地体验、感悟到民主,并形成良好的民主习惯和民主技能。宪政国家所需要的正是这种富有公共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公民。一旦这一公民共同体形成,宪政的实现就获得了强有力的保障。可见,请愿权的充分行使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实现宪政提供必要的人力基础和技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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