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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宪法哲学刍议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英美宪法学者看来,宪法不仅是一种塑造着国家历史的重要工具,而且像民众的某种宗教信仰一样,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超验的、无所不在的品质。尽管英美国家的法学家较少专门研究概念上所谓“宪法哲学”的问题,但类似的宪法理论却十分丰富。这些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各种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不同学说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这些学说适应宪法总体结构的方式。这些理论既非自足的,也非静态的,相反,他们随着时间而相互交叠,循不同方向演进。实际上,英美宪法哲学理论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充满可争辩性,在学者中一直是激烈论争的领域。了解英美宪法哲学的相关问题,或能对我国当前宪法哲学的构建与发展有所借鉴。

  一、英美国家关于“宪法哲学”的概念

  与中国宪法学者所提出的“宪法哲学”概念相对应的英美宪法理论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政治哲学与认识论哲学。前者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后者如哈耶克的认识论哲学,构成了其宪政理论的基础。

  (一)宪法的政治哲学

  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则奠定了英美宪法的政治哲学与道德推理[①].以美国为例,这些观念解释了制宪时代美国人民对于政府的认识。正如托马斯?阿奎拿的作品所述,基督教传统上的自然法由渊源于神的启示的命令与禁令组成,诸如《十诫》[②].但宪法的制定者是洛克派哲学家,而非托马斯主义者[③].对他们而言,真理来源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④].他们认为存在一个人类与生俱来的伦理体系,仅仅只能被人类理性所发现。约翰?洛克想象,在自然状态下市民社会与政府均不存在,个人是其本身的君主。托马斯?霍布斯把这种状态下的生活描述为“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粗野的和短暂的”[⑤].于是,通过社会契约产生了市民社会:个人同意建立政府并让渡出一些个体自由给社会以保护自身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获得并享用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能使其个人独立并能自由行使其他权利。因此自然法则构成连接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或自然权利与政府的纽带。政府确实并未赋予人民任何权利——他们与生俱来、不可分割。在美国最初的居民看来,“新世界”类似于自然状态,他们有义务签订一份社会契约;于是,从“五月花号协议”,到《殖民地宪章》、《独立宣言》以及导致1787宪法制宪会议的早期州宪法性文件,美国人在宪政实践中逐渐提出了其宪法的政治理论。《独立宣言》催生了美国宪法,因为平等赋予所有个人的权利必需一个管理良好的社会来维护法律与秩序。宪法制定者们认为整个宪法就是某种权利法案,限制政府对自由施加的任何威胁[⑥].在宪法实施之后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开始争论,能否根据自然法运用司法审查撤销制定法。理论上,最高法院的法官否定这一观点,其判决仅依据对宪法的正式法律解释;但实践上,法庭对宪法的解释通常似乎与法官对宪法文本所加入的标准与价值密切相关。

  从英美宪法产生的根由上看,宪法的意义在于确立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利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主义者们认为,每个人周围有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个人的隐私与尊严,免于政治权力(政府)的干预。当代英美宪法学者们对宪法的认识也多着眼于宪法的实质内容,从权与法的关系分析宪法[⑦].他们认为,宪法含有三层意思:第一,指各种强制性规范,强调对政府活动的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的自由;第二,指用以体现或不得体现这些规范的一种基本性文件;第三,指政治团体的实际组织,对政治制度的概述[⑧].

  (二)宪法的认识论哲学

  如果说英美宪法的政治哲学确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其认识论哲学则要解决宪法应当如何的问题。尽管英美宪政发展的纷繁复杂各有不同,但其核心价值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限制权力与保护权利。伴随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如何看待宪法在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公域与私域等方面的地位与作用也成为一个认识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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