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权利的限制
无论是有关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房屋拆迁,还是超期羁押等问题,都在理论上涉及基本权利限制这一问题。如何在宪法学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基本权利限制的主体、条件、限度及审查成为基本权利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等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基本权利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也是最高的,但并非不可以限制;实践中,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均采相对保障主义,而非绝对保障。因此,基本权利可以限制,但只能由法律来加以限制。此处的法律必须是狭义的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其实质是宪法基本权利只能由人民同意,并由人民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是在与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紧急状态、个人权利相冲突之时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须有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限制必须接受审查。[7]
(四)基本权利的效力
传统基本权利效力针对国家,随着大公司的发展,私人团体带有公共属性,其内部对个体侵权的严重程度已日益受到重视。为抑制和矫正私人之间的歧视,基本权利效力在一定范围内有向私人领域扩张的趋势,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美国的州政府行为理论、英国的横向效应理论及日本相关理论引起了学界关注。在对这些域外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情况,应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通过间接效力使基本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私人领域,促进公民基本权利更为有力的宪法保障。[8]
(五)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与救济
该问题是 2003年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这些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一是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主要观点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裁决制定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及司法机关是否违反宪法规定而实现的,裁决机构和模式因国而异;作为一项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才能体现权利的特性。[9]
(六)社会权利
2003年基本权利研究的另一突出之处是注重对宪法社会基本权的研究。这些研究在理论上区分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社会权的宪法属性与特征;社会权的分类与构成;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对从属于社会权利的其它权利,如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民族权利、罢工权的研究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10]
(七)自由权
自由权在 2003年的理论研究中也有突破。政治权利,人的尊严、[11]自由权中的言论自由、[12]新闻出版自由、[13]宗教信仰自由、[14]迁徙自由、 [15]财产权等也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相当程度的深入。一些新型权利或者宪法外权利,如生命权、隐私权、知情权、[16]网络言论自由等,对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17]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关系、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18]等问题也受到理论界不同程度的关注。
四、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
(一)更深入的宣传
在2003年如潮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人们再次感受到舆论和宣传的力量。这一年此起彼伏的各种维权活动正是数年来各界不懈地宣讲、普及宪法与基本权利常识的结果,它使人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基本权利之于个体生命、自由、财产、尊严的价值。基本权利不是仅供静坐书斋里的学者们玩味的冷僻的权利哲学,也非身居庙堂之高的官员粉饰太平的冠冕堂皇之语,而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朴素的生活实践。在未来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依然需要利用和开发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消除各级政府官员在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无知、冷漠与怠惰,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使基本权利保障真正成为政府施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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