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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党依法执政需要做些什么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本人认为,“依法执政”包含三重意思,一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党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三是党在国家中的执政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基于此,从法律角度看,党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

  一、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进入政权组织

  依法执政,从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角度看,就是要合法取得执政权。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至今已执政近60年。但是,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鉴于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是通过其成员在国家政权中(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在党注重依法执政的当今,本人认为,党要实现长期执政的目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进入政权组织的问题,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此,需要进行两项制度建设:

  一是修改党章,解决党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党委成员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问题,实现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有机结合,保证经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进入本级党委。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党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的组织须选出或组织党的候选人参加本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代表中的中共代表人数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的人数决定”。如此修改党章后,各级人大中的中共代表既是党代表又是人大代表,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党不用另外设立常委会,中央也不用设立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新的党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党的领导,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召开只有党代表、党委委员参加的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具体来说,在国家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都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新的党中央负责,受新的党中央监督;新的党中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地方层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后由当选人大代表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这一级党委,也由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是修改法律,保证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减少党执政体制改革的阻力,消除可能出现的动荡和不稳定,本人认为,需要根据宪法规定对人大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修改,规定一定比例(如50%、60%)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中共党员参选,其余名额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选。这样一来,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下,既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了国家主席、总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首长等重要职位都由中共党员出任,又可保证将来人民民主、党内民主选举的公正透明,保证公民和党员从党内选出最被认可的优秀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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