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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四宪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所说的国际化,主要是指移植先进的国外法律于国内;本文所说的本土化,主要是指根据本国的特点,将从国外引进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内化,并应用于国内。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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