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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规格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所谓刑事证据规格,是指侦查、检查和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依据刑法规定的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证据的行为,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实在,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科刑的刑事诉讼证据形态的依据和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缺少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不具备连续性、完备性和排他性且缺少必须的逻辑推理,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由于指控证据不足和运用证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了案件定性难。这种现状长期困扰着刑事审判的效率与质量,导致一些案件的久拖不决。应当说,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案件罪种证据规格构成的标准,没有衡量罪种证据的规格,即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没有统一的刑事证据规格是具有根本性的原因。

  根据大量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建立公、检、法共同遵循的统一规范的证据规格,是解决“证据不足”所致“疑案”之痼疾,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

  首先,建立刑事证据规格具有其客观必要性。从个案上看,刑事案件尽管在事实和情节等方面千差万别,但任何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都有其客观归罪的轨迹,而这一轨迹反映在证据证明和证据适用上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故意杀人犯罪,从犯意的产生到犯罪的准备、实施,其事实与情节总是同犯罪构成相联系的。这种联系的过程及过程表现出的内容特点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如作案的时间地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凶器、现场勘查、尸(活)体鉴定结论、技术鉴定、医疗诊断等等。对于这些形式的归纳与逻辑整理,便形成了证据规格。

  其次,建立刑事证据规格具有其实际可能性。每一种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的制定与确立,并非主观臆造的模式,而是刑事诉讼实践的产物。多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与适用证据的成功经验,同时吸取了教训。这些来源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为规范和统一证据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刑事证据规格的制定成为现实可能。

  第三,刑事证据规格在审判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由于刑事证据规格的形成,来源于刑事诉讼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经过了无数次办案实践的检验,其中的原则、规则和做法以及潜在制约力已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认同。因此,运用统一的标准来调整和指导收集、提取、采信证据的行为,必然使刑法规定的220多个罪种的各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明体系的联系找到整齐化一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使刑事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发生质的飞跃,得到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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