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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可推定毒品犯罪成立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在毒品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无直接证据能否以间接证据推定贩卖毒品罪成立?禁毒日前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为本报撰文提出——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依据间接证据或通过推定认定犯罪事实,这是一个很重要也很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在讨论该问题时,笔者以毒品犯罪为例就以下相关问题略做说明。

  一、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贩毒的情况下,能否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实际上,在任何种类的犯罪案件中,法律都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直接证据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没有被告人自己的有关供述,则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等主观要件往往只能靠间接证据。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不在于能否根据间接证据定案,而是已经掌握的间接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在毒品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能否通过推定认定案件事实?

  首先,推定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判断为桥梁的间接认定。在法律上,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把推定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又叫做法律上的推定。后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称为事实上的推定。当然,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都是关于事实的推定。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不太确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司法推定。此外,立法推定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为了追求或实现法律的某种价值目标,立法者认为有必要用稳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两种事实之间的联系。因此,立法推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效力;司法推定则比较灵活,效力比较宽松,其实质相当于司法证明活动中的推理。

  其次,立法推定一般会导致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诉讼中,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推定为非法所得”,所以公诉方不再就“非法所得”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则必须承担“该财产不是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被判有罪。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

  再次,立法推定与严格责任犯罪也有密切关系。所谓严格责任犯罪,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公诉方在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可以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传统的严格责任犯罪只有两种,一种是公害罪,如出售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一种是诽谤罪,如报纸所有人对未经其授权或同意而由其雇员发表的诽谤性文章负有责任。严格责任犯罪实际上也是以推定为前提的,即凡是实施了严格责任犯罪行为的人就推定其具有主观的罪过。而且,这种推定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被告人必须对自己没有主观罪过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然,这种推定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属于立法推定的范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法律既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情况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所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使用的推定只能属于司法推定,而司法推定的实质相当于推理,所以,这类案件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依靠间接证据推导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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