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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立法上应做到]确定和完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加以修改和完善:1将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一定权利2确定剥夺一定权利的内容3对职务犯罪应增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4建立剥夺一定权力执行的的监督考察制度5建立剥夺一定权利刑的复权制度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立法完善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虽然自由刑、生命刑也可以具有这个特点,但剥夺政治权利同它们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要来得更为直接一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其附加适用时,则是作为一种较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能够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为数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单独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就更少,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附加适用。

  一 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这一刑法方法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类型和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暴露出来,现行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同时也制约着剥夺政治权利刑功能的有效发挥。概括起来,剥夺政治权利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刑法分则中可以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过少,使用的范围过窄。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分则总共有23条条文可以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涉及的罪名也只有26个左右,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6.5%。可以独立使用的对象也仅仅涉及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部分条款。刑法分则其它类型的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都没有规定可以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由于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太窄,不能发挥这一刑罚方法惩罚和打击其它类型犯罪的独特作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和使用方法也不能适应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全面,现行《刑法》规定的的内容主要是从政治方面考虑的,因而,所剥夺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政治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一定的资格进行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因此,应该扩大剥夺权利的内容。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刑使用的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多项,一经判决,即全部剥夺,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有些被剥夺的内容和资格可能跟犯罪性质毫无关系,也即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罪犯所具有的这些资格无关,这就可能造成剥夺这些权利成为不必要,与预防重新犯罪也可能没有直接的关系。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靠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的,监督、教育改造是由群众监督考察小组具体负责,这一执行方法,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有效的,在社会人员大流动的今天,就存在许多不适宜的问题。首先,群众监督考察小组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有的地方即使真正建立了这样的小组,也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其次,被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为了生计或其他原因经常外出,不知下落,目前。这种监督考察方式根本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去向,有时甚至执行期满要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时,连人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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