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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视野中的刑事诉讼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摘 要:以现代法理念为基础,解析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刑事诉讼法现代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竟的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现代法;现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修改

  随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修法的讨论和准备也日益繁忙且如火如荼。然而,在此过程中,却殊少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意欲何为?”的深入思考。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中,对于能否突破现行立法框架、刑事诉讼法向何处去等前提性问题,尚无清醒的认识;而在强制措施制度是否应予彻底改变、侦查活动是否实行司法控制等枝节问题上,则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无休止纷争。为此,本文试图以现代法理念为基础,探寻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从而揭示“刑事诉讼法现代化”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未竟的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方法论的转向:从模式比较到共性归纳

  在关于现代欧美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中,人们一般从比较法的立场出发,根据诉讼结构的差异,将其概括为不同的诉讼模式。①(① 通说认为,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主要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此外,西方学者关于诉讼结构的归纳,还有对抗式与非对抗式、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与权力抑制型等。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最新的研究成果,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5章“刑事诉讼构造”),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然而,在诉讼模式研究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欧美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尽管因法治传统等原因,存在诸如正当程序与控制犯罪、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等细节差别,但是,作为一种区别于之前诉讼制度的特定历史类型,在制度的内在精神和基本轮廓上,它们包含着更多的“家族相似性”,或者说,都属于“现代诉讼制度”之类型。②(② “现代诉讼制度”一语在我国诉讼法学中已十分常见,尽管并无确切界定。一般而言,现代诉讼制度肇始于法国大革命,是一个相对宽泛的历史类型。)

  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家族的相似性”,欧美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才具有了进行相互比较和模式分类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已为多数学者所承认。在论及“刑事诉讼法的构造”时,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现代诉讼活动归结为“控辩式诉讼结构”,并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的诉讼构造。因此,我们研究应有的程序构造时的大前提是控辩式的诉讼构造”[1](P 16)。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选择,田口守一则认为,这是控辩式前提下第二层面上的问题。“控辩主义形成了由检察官、被告人与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构成的三方诉讼构造。被告人也成为诉讼主体的一方,但是被告人的地位仅是形式上的诉讼主体,还很难说这个诉讼主体有什么权利得到保障。因此,应该建立法官以及被告人地位的新原则。这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问题,即在控辩主义的诉讼构造下,谁主导诉讼?”[1](P 17)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亦认为,在制度类型上,现代刑事程序均属于“诉讼制度”(ac cusatorialsystem);在其之下,根据程序进行与证据调查的主持者为谁,才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分[2](P 3)。

  在我国,有关诉讼模式的研究肇始于李心鉴的《刑事诉讼构造论》[3].应该承认,通过诉讼模式的分类研究,不仅凸现了不同法系国家诉讼制度之间的差别,而且,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欧美诉讼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但是,模式研究无法展现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共性。由于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归入某一种模式,或贴上某一种模式的标签,而在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化进程。因此,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而言,探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这一“家族相似性”,揭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般特点和内在规律,有着诉讼模式研究无可替代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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