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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货”的法律缺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2004年11月,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遭致强烈谴责。最终“微软”无奈出局,持续了十余天的采购微软产品风波最后以各大国产软件商的“胜诉”而告终。之前,也有同样的事件即河北省政府采购“思科”产品案,类似的“保护国货”事件还有许多。这些案件虽然都在强大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给“国货”争取到了政府采购的机会,但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探讨和深思的法律问题。

  《政府采购法》对“国货”的无奈

  “国货”一词的法律根据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为什么要采购“国货”呢?因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应该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这也是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在签署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之前,我国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故“微软”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记者、各大相关行业的供应商、高新技术的权威专家、有关的政府官员、知名的法学专家等纷纷公开谴责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大家几乎众口一词、异口同声地呼吁,要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货”,扶持我国的软件产业。

  然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是无法对“国货”进行有效保护的。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虽有体现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容,但与此同时,也赋予采购主体和行政主体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这种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任何的限制和任何的约束,以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民族工业的法律规定徒有其名。因而,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很难说是违反了保护“国货”的法律规定。

  采购主体并不受约束和限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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