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公务员法论文 >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所取代。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国有单位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应明确国有公司、企业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指国有的公司、企业。一般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都是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又分为绝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51%以上)公司、企业;相对控股(出资比例占全部出资额的30%以上50%以下)公司、企业。应该说,相对控股公司、企业不宜再称为国有公司、企业。因为在全部出资额中,非国有资本比例高于国有资本,再称“国有”,起码是不准确的。

  将相对控股公司、企业视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不会使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管理人员逃避制裁,他们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可见,公司、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对主体的认定和范围不产生影响。即使不属相对控股,国有资本只处参股地位,这一结论同样适用。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他所依附的单位性质,国有公司、企业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同样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无取决于是否从事着公务,具体到公司、企业,则取决于是否从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公务,而只要有国有资本存在,就必须有负责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人员。这样,可以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的确定不是与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相关联,而是与国有资本的有无相关联。

  2.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在我国“吃财政饭”的单位中占有50%以上的比重。长期以来,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直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次新刑法继续将他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也必须配套进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使国家办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办事业。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中具备条件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可以率先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教育、科研、卫生等行业走国家与社会共同办事业的路子。但不管国有事业单位如何走向市场,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始终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国有事业单位是由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