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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内容提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得到明确的确认,其行政法学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和行政法学中的研究还比较落后。我们应该从法律价值本身以及社会实践的需要去探求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而不是从其他法律原则中去演绎或者类推。以此为出发点,来全面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丰富内涵,寻找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最佳方式,并从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中寻找有益的经验。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渊源 内涵 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程度不等的运用。有的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已不仅是其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已成为其宪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德国;有的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其行政法中虽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其行政法的许多具体规则上则较好地得以体现和运用,如法国、英国、美国;有的国家虽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行为的某些方面,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属此类)。因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也得到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然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本文拟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和内涵、适用的主要情形、对信赖予以保护的方式以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运用状况,作一粗浅的探讨。其目的在于推动我国行政法学关注并深入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以最终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以全面约束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为。

  一、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内涵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两者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是法律的某种共同要求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体现,还是两者之间本身就存在着一个渊源关系?这是我们在探讨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内涵时必然遇到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所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不仅仅是法学家们的推崇,更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并明文规定,成为民法中公认的“帝王条款”。然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在历史上曾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私法有着严格的分野。强行规定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是行政法的重要特征,而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是私法的主要特征。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不能适用于行政法,否则,行政法规则的严格性将会受到破坏。[1] 可见,否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重要理由是强调公法与私法的绝对对立。例如,被称为德国行政法鼻祖的奥托?麦耶就认为,法的一般原则并不存在,公私法的混合关系也不存在,私法规定不得补充公法的欠缺。[2]

  就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中,其理由又有不同。“私法类推”说认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乃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类推所致。与民法相比,行政法这一新兴部门法,在许多情况下尚缺少具体规定,此时,为了解决问题,完全可以从相关法域中类推适用有关规则。例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教授盐野宏就认为:“信义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3] “一般法律思想”说认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由民法规则类推而来,而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只是民法领域中较早地发现了该原则而已。行政法中未规定信赖保护原则,不等于说行政法中不存在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乃是一般法律思想的必然表现,在所有法律秩序中具有规范法律交易的任务。“法本质”说认为,法乃是由国民法意识所成立的价值判断。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予承认,不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不被承认。而这一判断的根本要求乃诚实信用。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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