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0世纪来,西方国家的政府管制(regulatory)逐渐覆盖了社会与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但是翻开80年代以前的任何一本美国行政法学教科书,诸如此类的内容充斥了整个篇幅:行政授权、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正当法律程序、国会的监督、分权、行政裁决、行政行为的程序、司法审查等等。而对于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管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管制的手段、对管制的撤销、管制的有效性、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具有破坏性的经济竞争、公共健康与安全、社会福利等问题,在同样的书中却很少受到关注,它们几乎成为整个行政法学界遗忘的角落,尽管谁也无法否认政府管制的实质性内容所具有的极为重要的政治、社会意义,尽管政治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以及文化人类学家们从中挖掘出了一个又一个金矿。但是,曾经被埋没的不会永远被埋没。自70年代末、80年代起,政府管制改革在美国如火如荼地展开,一片崭新的研究领域被开拓出来,(注:具体的研究可参见下列文章与著作: Case R. Sunstein,Administrative Substance,1991 Duse L.J.pp. 607 —627. Christopher F.Edley,Jr.,TheGovernance Crisis, LegalTheory, and Political Ideology,1991 Duke L.J.546—566.Huge T.Miller, Everyday Politics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23 AM.REY. PUB.ADMIN.99(1993);G. O. Robinson: American Bureaucracy:public choice and public Law.Ann Arbor:Univ. of Michigan Pr.1991.Brand, Donald Robert, Corporatism and the Rule ofLaw: aStudy of theNational Recovery Administration. Ithaca, N. Y.:CornellUniv.Pr.1988.P.H.Schuck:Found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New York:Oxford Univ.Pr.1994.)行政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这片新的视野,他们跳出仅对政府管制程序以及监控管制进行研究的传统框架,力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开始研究政府管制的实质。本文是对8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管制的理论和研究作初步介绍的一种尝试,同时还想简要探讨这一研究趋势的意义,其目的不仅在于作学理上的评论,更希望对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以及政府规制市场经济的具体实践有所助益与借鉴。
一、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行政法学者对政府管制的实质进行研究,最初借鉴的是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因为在此之前,自政府对经济与社会进行管制之初,有关政府管制的经济或社会理论就逐渐形成了。90年代以后,行政法学者开始将有关政府管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理论相融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五种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最先来自美国政府在其镀金时代(gilded age)为了制止当时盛行的铁路营建事业的高度投机现象而对铁路公司进行的管制。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是通过《1887年州际贸易法》,禁止铁路公司的某些被认为是不正当的活动,例如规定歧视性价格、索取回扣等,同时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这些禁令。(注: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157—159页。)由此,弗朗西斯。亚当斯与布兰代斯法官提出了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他们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控制被管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和劳工滥用权力,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计算,这一管制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它不仅在经济上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完善。(注: Herbert Hovekamp,Regulatory Conflict in the Gilded Ages:Federation andthe Railroad Problem,1986,Yale L.J. pp. 1061 —1072.)后来,随着政府管制范围的逐步扩大, 公共利益理论几乎被用来解释所有政府管制问题。 (注:比如R. J. Pierce, G. D. Allism: Economic Regulation: Energy Transportationand Utilities.Martin Michie Bobbs-merrill LawPublishing,(1981)。)
一、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行政法学者对政府管制的实质进行研究,最初借鉴的是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因为在此之前,自政府对经济与社会进行管制之初,有关政府管制的经济或社会理论就逐渐形成了。90年代以后,行政法学者开始将有关政府管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理论相融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五种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
有关政府管制的理论最先来自美国政府在其镀金时代(gilded age)为了制止当时盛行的铁路营建事业的高度投机现象而对铁路公司进行的管制。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是通过《1887年州际贸易法》,禁止铁路公司的某些被认为是不正当的活动,例如规定歧视性价格、索取回扣等,同时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这些禁令。(注: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157—159页。)由此,弗朗西斯。亚当斯与布兰代斯法官提出了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他们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控制被管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和劳工滥用权力,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计算,这一管制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它不仅在经济上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完善。(注: Herbert Hovekamp,Regulatory Conflict in the Gilded Ages:Federation andthe Railroad Problem,1986,Yale L.J. pp. 1061 —1072.)后来,随着政府管制范围的逐步扩大, 公共利益理论几乎被用来解释所有政府管制问题。 (注:比如R. J. Pierce, G. D. Allism: Economic Regulation: Energy Transportationand Utilities.Martin Michie Bobbs-merrill LawPublishing,(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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