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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过法定作为期限后作出行为的效力认(3)
www.110.com 2010-07-26 11:10



  (二)对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情况,即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即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对于该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应当看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撤销只能减轻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对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加大损害的,应当坚决予以撤销。如,某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采用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长时间不作处理,只是扣押了相对人的财产,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是七日,但对超过七日应如何处理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仅只是撤销,而且还应当对相对人进行国家赔偿。

  毋庸讳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影响。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拖的过长,致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审查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时间拖得过长,可能导致有的证据调取相对困难甚至不能取得,同样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不清等等,造成案件审理的困难,这不仅影响各项工作的提速、提效,也增加了行政成本、诉讼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总之,要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使各项工作全面提速、提效,就要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且符合WTO原则的行政程序法。

  参考书目

  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1998年6月第一版,中国方正出版社。

  2、胡建淼著《行政法学》,1998年1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1996年12月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4、澳门《行政程序法》。

  5、沈 军《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

  6、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

  7、江必新等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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