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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的推进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人信赖签名、盖章之效力”的传统背景下,一份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书能获得公民对其效力的信赖。反之,无相对人签字或盖章的许可申请书也难以获得行政机关的认可。即使有电子签章或其他安全措施,其真实性也可能会遭到怀疑。

    如果不对有关“签字、盖章”的规定加以重新考量的话,电子文件就难以在实践中获得更广泛的运用。

    三、“原件”

    在对有关相对人身份、资格的确认中,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的正确性,行政机关常常对材料的 “原件”与“复印件”区别对待,即只接受、认可“原件”,而不接 受、认可“复制件”。在行政诉讼中,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对有关材料“原件”的规定。例如,在相对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只接受、审验申领人的“身份、学历证明原件”,而身份证、学历证均为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有证明能力的“原件”。 “从理论上说,电子文件的复制件与原件是无法作出区分的”。行政法中对于“原件”的明确规定,使相对人使用的“电子文件”形式的行政决定书或行政确认书,难以获得其他行政机关的接受与认可。在行政诉讼中,对电子文件与书证的“原件”的证明效力也作了区分,即电子文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对其制作情况和起初性进行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方能拥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为顺利地推进电子政府建设,要对有关“原件”的规定应予以重新确定,才能使电子文件被行政机关广泛采用。

    四、“通知、送达、回执”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决定作出以后,都必须将行政决定通知相对人。将行政决定的内容通知相对人,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十分重要。

    在电子政府中,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行政决定通知相对人。根据电子邮件的特点,行政决定的通知或送达就会出现下列问题:(1)相对人没有及时打开自己的邮箱浏览行政决定从而不知道行政决定的内容;(2)相对人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打开行政机关发送的电子邮件,也无法得知行政决定的内容;(3)相对人打开了邮箱却没有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发送回执等。在第 1、2 种情况下,行政决定能否被认为已经通知了相对人呢?在第3种情形下,又能否认为相对人已经受领了行政决定呢?而且,有的行政决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派人直接送达,如果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呢‘在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会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同的影响。

    由此看来,要使电子政府也能够“依法行政”,行政法中的有关“通知、送达、回执”的规定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

    五、“行政管辖”

    在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进行划分时,为了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以及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方便,常常以事件的发生地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机关。实际上,这样的划分管辖是出于节约行政机关时间与费用成本的考虑。在电子政府中,相对人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便捷地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便捷地向相对人发送通知,获取相关信息,而无论相对人在何处也不会增加时间与费用上的成本。

    所以,为了相对人的便利,促进电子政务的全面开展,“行政管辖”就有变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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