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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二、行政法是国内法律调整的主导方向和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调整。1999年我国与美国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定以后,特别是中国与世贸组织关于中国入世的多边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基本定局以后,我国加快了修订国内相关立法的进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将修改、补充和清理与世贸组织事项有关的立法性文件作为重点工作项目,凡是属于这一方面的项目都是优先审议,尽快发布实施。中央政府还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修订和废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以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为依据的立法调整,改变了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基础,将对我国的整个法律体制带来极其深刻的重大改变和久远的历史性影响。

    按照WTO协定和相关承诺修订法律,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的WTO成员政府的主要义务。①根据中国入世文件和WTO一揽子协定的规定,我国大规模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主要是有关立法和政策中对政府措施的规定,包括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政府措施,无论这些政府措施的规定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出现。内容上不仅涉及政府对跨越边境的对外贸易管理,而且还广泛涉及到国内市场机制和一般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详细阐述中国入世义务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是一般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上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规范政府管理措施的法律部门主要是行政法,所以受这次法律调整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首先将是行政法分则或者说是部门行政法。随后行政法总则部分和行政救济法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行政法分则部分的变化。近一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三个外资企业法和三个知识产权法。国务院对至2000年有效的756件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了71件,宣布80件失效。其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项的,修订、废止的内容集中于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政府强制性要求,而不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出现在以民事商事冠名的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它们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以协议方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认为是对关于政府职能的改变。例如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我国原来涉外企业法中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审批实施的关于转让技术、产品出口和当地含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扭曲自由贸易的政府措施。

    改革政府行政职能,建立对外开放条件下的国内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调整最重要的中心任务。WTO《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理论根基是比较优势理论,世界资源的最佳配置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所强调的重要理念。[1](P 4)该协定规定WTO的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并不是给予具体的物质支持(例如像国际金融机构那样给予贷款),而是要通过使成员国经济运行机制与国际协定要求的法律制度上的一致达到的①。所谓国际协定要求的运行机制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中表达为“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和“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改进成员方经济运行机制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即通过改进成员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以平等竞争为特征的市场机制。因此通过法律调整、改进政府职能是WTO对成员方实施入世义务的根本要求。

    以《中国入世议定书》为中心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实际上是以国际义务的方式对中国市场机制建设的系统规定,同时也是对中国入世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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