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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统制中的行政权控制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摘 要:现代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是社会法。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主要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经济领域的广泛控制与救济方式便是行政,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控制的责任就落在行政法上,因此在这意义上说,行政法对经济法的控制与救济是终极的。在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治是经济法良性运作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控制与救济;行政法治

    现代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到了现代社会,生产技术的高度发展和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促进了资本的集聚,出现了垄断的大企业,因而影响了市场结构的自发性,社会利益受到危害。于是,近代法体系所固有的那种机制不得不作修正。近代法体系的修正是以法的政策平衡为特征的,以社会法的出现为标志,以社会化趋势为走向的。这在德国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①随着后来出现的社会立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立法的社会化趋势也就日益明显。这些变化和趋势都是德国民法典社会利益政策这一崭新法律精神的延续。

    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一种法律科学进行独立、系统研究开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的早期的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推行新政,国家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克服危机,恢复经济,其他国家也有同类举措,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对策法。

    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恢复国民经济,大力运用经济立法,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有关理论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就出现了更为科学、更加成熟的,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性质

    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①

    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③

    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④

    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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