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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行政法范式的重构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摘 要]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公共行政的发展,势必对以国家行政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行政法范式提出挑战,最终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公共行政法范式。公共行政法范式给行政法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研究视角的转换。

    [关键词]范式;国家行政;公共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公共行政的发展,势必引起传统行政法范式的转变,本文就此做些探讨。

    一、范式概念的引入

    “研究的方法,有关什么是成问题的想法,何者应该包括在研究领域里,何者应该排除在外的标准”,科学史学者称之为范式的问题。[1]范式为特定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问题及相应的解答,亦即设计了分析与研究的理论前提、框架和推理结构。科学工作者在范式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探讨这一范式能够加以说明的事实,进一步详细表达范式本身,这就是一种促进知识进步的科学实践。范式的作用集中于:理顺和总结现实,理解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预期和预测未来的发展,从不重要的东西中区分出重要的东西,弄清我们应当选择哪条道路来实现我们的目标。[2]如果传范式无法解决科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人们就会设计不同的范式,在长期实践中追求对新范式的系统表达,解决导致传统范式危机的问题。最终,新的范式会取代传统范式,科学工作者在新范式下继续进行科学的实践。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3]范式可以指导人们的研究,可以使人们集中精力深入探索更为具体的问题,以寻求现实世界与范式之间相称性的方式来发展知识。因此,行政法范式的研究,在行政法各有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具有基础性之重要意义。

    二、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的界分

    行政法范式是从传统的国家行政到现代公共行政的转变,到底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如何界分呢?我们有必要对两者含义作具体分析。

    (一)行政

    行政一词,英文为administration,德文为Verwaltung,均源自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本意均包含控制、指挥、执行、管理的意义。而《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是:(1)执行国家政权的;(2)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4]行政经常与管理、执行、实施等同一意义上使用。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包括公共组织对公共生活的管理活动,也包括私人组织对各自事务的管理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有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之分。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和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区分的关键。王名扬教授在《法国行政法》中,将它们的区别总结为主体、目的、手段三个方面的不同。[5]

    (二)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

    传统意义上,人们通常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把公共行政等同于国家行政。其实,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并不是同一概念。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行政属于公共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所等)的行政。[6]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而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共行政在范围上宽于国家行政,它不仅包括国家行政,还包括国家行政之外的社会行政。

    三、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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