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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的热门课题,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已提到议事日程。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言时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政府应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本文仅就电子商务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e-Commerce)

  1、电子商务的定义

  什么是电子商务,现在尚无确切、权威的定义。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1997年4月15日,欧盟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作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作生意。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象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Business)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亦称“贸易”,也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而商务(Commerce)是指商业上的具体事务。因此“商业”一词的外延要大于“商务”。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注脚5中注明:“‘商业’这一术语应作广泛解释,包括来源于所有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合同。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业务;分销协议;贸易代表或代理;代管;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以航空、海运、铁路或公路方式运输货物或乘客。”

  按照这一解释,“商业”所包括的范围被大大扩展了,同样,“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的范围也被大大扩展了。因此我们不能再简单地以传统的“商业”和“商务”去理解“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正如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既涉及到产品(例如消费品,专业化的医药设备)又涉及到服务(例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既包括一些传统行为(如健康,体育)又包括一些新型行为(如虚拟商场)。”

  2、电子商务的分类

  从支付关系上,有人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为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银行支付,传统货物的购销等;另一类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查询、发布,商务谈判及合同签署等。

  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类,“直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在线定购、支付并发送无形商品和服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或新型服务”,即是指全部贸易活动均可通过网络完成的商务行为,“直接电子商务可以跨越地界进行端对端电子交易,因此它充分开发出了全球电子市场的潜能”:“间接电子商务-网上定购有形商品,这仍然需要通过传统渠道实际配送货物,如利用邮政服务或商业递送公司”,即指部分贸易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部分贸易活动(如商品送达)仍须通过常规方式完成的商务行为,“间接电子商务需依赖几个外部因素,例如有效的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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