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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一方面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数据库的保护成了立法和司法急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曾代理的中国首例电子数据库纠纷案件谈一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从事信息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1998年5月8日,原告拟建立“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为此原告制作了项目资料表,要求项目业主填写。在下发的项目资料表中,详细列明了需要填写的内容,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只需在相应的栏目里选择即可。其中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项目性质、项目所有制、投资总额、项目资金、审批机关、项目关键设备来源、计划建设期、项目进展阶段、项目所需关键设备、项目简介、主要投资者简介、项目负责人资料等。

  l998年9月,原告建立并向社会推出“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有偿向公众提供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拟建和在建项目详细资料,每月15日更新项目资料。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包括上述项目资料表所列。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均来自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填报的内容。

  用户购买“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后,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取得项目库资料,其一为网上下载安装程序及更新数据;其二为邮寄安装程序,网上下载更新数据;其三为安装程序和更新数据均采用特快专递邮寄软盘。

  1999年3月15日,被告购买了“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

  《招标与市场》是被告编辑的月刊,在其“商务机会”栏目中,提供“国内招标(采购)工程项目预告”,其形式为“。单位投资>[注释]万元拟采购>[注释]设备、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1999年6月,被告将招标信息单独分列出来,并以《招标与市场》副刊“中国项目专刊”的形式出版。“中国项目专刊”为活页月刊,专门报道我国境内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及装备国产化项目的信息,所刊登的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采购概述、项目实施范围、采购设备范围、投资金额、采购方式(是否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中国项目专刊”为有偿服务。

  原告、被告双方就原告指控的l999年7月起,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与原告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进行了对比。在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中,被告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的雷同比例为90%.

  对于双方信息有所雷同,被告表示认可,但其认为,原告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信息仅为其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信息的部分来源,其系对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按照被告的的标准,以自己的体例发布。

  二、法院的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告自行采集、编辑的“中国建和在建项目库”,将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全国拟建和在建的项目,按照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建设阶段、建设内容、责任人的类别予以汇编,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和发布,在本质上应属于电子数据库,其发布的项目是经过国家存在的项目,属于公知的信息,其采用将项目信息按照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建设项目的常用划分方法,故该项目库的内容及体例都不是原告独创的,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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