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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法之地位看知识产权编在民法典中的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否归类于某一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且多采取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传统意义上而言,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的归属及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当代学界多将物之概念扩及到无形之自然力及具有独立价值且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特定空间),而知识产权法则是规制无形财产权的特有法律,两者各司其职,并且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珠联璧合使得整个财产法体系更为完备。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被立法机关提上了日程,其中关于知识产权法是否编入民法典中产生了两派观点,既肯定应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民法典中和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法采取单行法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的完备立法并非是终极目的,知识产权立国才应该是整个国家、立法者,以及全体国民去追求的至上取向。笔者将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出发来探讨知识产权应如何在我国民法典中进行构建,并就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以及对知识产权立国的有关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私权,物权,民法典

  引言

  大陆法系之民法,以成文民法典为其标志。自清末时起,我国一直依循大陆法的立法模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最引人关注的法律热点当属民法典的制定了。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激烈争论,知识产权法如何在民法典中构建,便是争论最为激烈的热点之一。

  一、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探源

  (一) 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

  要完成知识产权法地位的探源,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性质。所谓私权,即指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为世贸组织(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从而界定了知识产权的位置,把公权和私权的理论问题上升到各成员国均承认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最初产生时是公权,例如著作权在其刚刚产生时,一般都是由各国当权者的特许令其加以确认和保护,但随着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越加显著。总体来看,虽然知识产权在其起源之时表现为富含政治气息的公权力,但从其渐趋成熟的整个成长历程来看,其私权性占据了主宰地位。

  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定位为私权,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知识产权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上是与私权的核心相吻合的,此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而不是国家机关,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赋予智力创作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而不是肯定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此其二;知识产权直接维护的利益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此其三。

  肯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无论对知识产权人、其他民事主体以及国家而言,意义甚大。知识产权是私权意味着:第一,首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首先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协调智力创作成果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但在此两方面的利益中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保护应该是首要的,例如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对专利产品的强制许可等都应在不损害权利人的情况下进行。第二,知识产权的各个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主体享有特殊的权利。如国民待遇原则在世界范围的普通使用,既是其著例。而过去我国对国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特别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尽相同,这是不正确的。第三,知识产权的归属或转让,应该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而不应完全采取法定。第四,应减少对知识产权过多的行政干预,如我国修改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专利权可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自主决定是否转让。[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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