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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所有权初论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内容提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民对其在网络中占有的网络物品的权利实质是何种权利值得令人思考,大部分人均认为此种权利为一种财产权,本人认为应在这一概念下继续深入探究,并认为此种财产权是虚拟物权中的虚拟所有权。对虚拟所有权,本文又试图从其权能,取得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究,以期建立虚拟所有权的初步框架,以便为以后的系统研究提供方向和铺垫;同时引起大家的争鸣,以便更好地调整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法的使命!

    关 键 词:网络、物权、知识产权、虚拟所有权

    引 言

    当今第三次科技革命方类未艾,新事物新产业层出不穷,10年前,对于我们每个人还都比较陌生的Internet(网络),如今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发展速度更是惊人。在韩国,网络游戏产业已经超过汽车工业;在全球,网络游戏的年销售额超过好莱坞全年收入;在我国,玩家群体正以每月30万的速度扩张,产业规模以年均115%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4年,网络游戏用户可达3150万,占网络人口的35%①。随着网络玩家的增多及交往的频繁,玩家之间的纠纷必然会迅速增加,下面让我们看一个相关案例,以便对此纠纷有一个感性认识。

    2003年2月17日下午,河北游戏玩家李宏晨登陆“红月”游戏时意外发现,仓库里的所有装备不翼而飞,其是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而丢失这些装备意味着游戏很难继续进行。向警方报警,但警方以技术力量不足为由拒绝立案。后经查证,2003年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被一个叫 shuiliu 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找游戏经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拒绝将盗窃装备者shuiliu 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无奈之下,李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1万元的精神赔偿请求。北极冰公司在法庭上不同意赔偿请求,他们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证明装备是被盗走的,另外虚拟物品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为了确认李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都费了很大的劲。对于“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多钱的问题,李宏晨不能明确说出,只是一再强调这些装备具有价值,并坚持认为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而公司负责人则辩解“武器装备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

    对于此“武器装备”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实质是什么?法律应否保护,如何保护?我拟在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由于现实生活中,关于“武器装备”的交易日益增多,并且出现了专门打炼“高手”和“利器”的专门公司和职业玩家,在不少网络游戏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的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汇率;这样,网络游戏不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装备甚至游戏快感都变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滋生着利润,出现了买家和卖家,甚至已经产生了市场。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对此权利的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和价值的。

    一、玩家所拥有的“武器装备”的法律评价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的来源有两种:在玩游戏过程中“打”出来(实质为按网络游戏开发商所设的路径走下去而获得的程序运行结果);另一种为同其它玩家交换而得(游戏环境下的交换和现实生活中的交换)。前一种,在玩家“打”炼武器的过程中,消耗了玩家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为玩游戏而支出的金钱,即玩家为此付出了代价;后一种,玩家之间的交换如在网络游戏环境下进行,则为前种所付代价的交换,如在现实生活中交换则是金钱买卖,同样玩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归根结底来说就是玩家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洛克曾提出“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已被广泛认同,可见“武器装备”具备价值。故法律应对玩家的“武器装备”进行保护,对涉及“武器装备”等类似的玩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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