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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
www.110.com 2010-07-14 17:10

[内容摘要] 在目前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抢滩占点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由有奖销售引发的法律纠纷已占相当比重,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在对有奖销售进行分析的同时,着重对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特别是新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以及我国对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之不足作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关键词] 有奖销售 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 法律规制 立法建议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思想、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取信消费者,提高经济效益,纷纷加入了竞争的行列。竞争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在诸多的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种,它为经营者所常用,为消费者所熟知。可以说,在当今的商品销售领域,有奖销售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实际效应来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对市场竞争秩序却有着双重的影响[①]。正是基于此,我国在1993年分别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点”日久弥新”的动向[②],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如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等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对有奖销售特别是它的本质以及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作进一步探讨。

    一、有奖销售的相关问题

  (一)有奖销售的含义、本质及分类

    1、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有奖是在销售的过程中进行的。有奖是手段,销售是目的,有奖与销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互助性和制约性,联系非常紧密。具体表现在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必须奖励消费者,而消费者为了获奖必须购买经营者的商品。这种互助性与制约性反映在法律上便是以商品买卖为内容的合同关系。[③]

    2、本质

    从上文有奖销售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过程中,有奖仅仅是手段,销售才是目的,有奖销售的本质在于”销售”,而不是”有奖”。有奖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促销手段,一些经营者打着”有奖”的幌子欺骗消费者或者变换花样搞巨奖销售行为都是与有奖销售的本质背道而驰的,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前者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本质是消费者或者根本上得不到任何奖项或者得到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了消费者;后者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对于消费者有着不正当的诱导,也易于助长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一些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变换有奖销售的花样,规避法律5000元最高限额的规定,使一些违法的东西表面上合法化,笔者认为不管有奖销售的花样如何变换,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违反有奖销售的本质,都要严惩不贷。

    3、分类

    根据《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两类: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凡是面对全部购买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都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反之面对部分购买者、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如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抽奖式有奖销售。

   (二)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

    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有相似之处,在现实生活工作有很多人将二者混为一谈,细究起来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有奖募捐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去举行一系列募捐活动来筹集资金,并从筹集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奖励部分参与者的行为。它同有奖销售在形式都表现为有奖区别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是生产性企业,而有奖募捐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政府部门;2)目的不同:经营者实施有奖销售的目的就是销售商品(或服务),赢利性非常明显,而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有奖募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活动具有非赢利性;3)奖项不同:有奖销售的奖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的经济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有奖募捐中举办者只能向购买者提供金钱,而不能提供财物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限制性;4)在有奖销售中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但在有奖募捐中则没有最高奖奖金的限制,多少都行。

    二、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

    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也叫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法律的限制向购买者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④]。进行不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其在主观上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如无奖称有奖,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奖金超过5000元等,而且这种不当有奖销售只能发生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禁止下列3种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对于这三种有奖销售容后再述。

   (二)法律对其禁止的理由

    1、有奖销售在我国的现实状况

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可谓是费尽心思、绞尽脑汁。有奖销售已经成为他们广泛采用的手段,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的有奖销售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营者以奖相诱,用重金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他们的商品或服务,但有些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到最后能中奖的人却少之又少,正如社会上广为流传的顺口溜:“七日香港纸上游,万元巨奖梦中有,三室一厅尚未修,租辆轿车戏弄人。”;其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表面上是奖励消费者,可实际上中奖的确是经营者自己。他们组织一次摸奖活动,不仅能够处理掉商店多年积压的残次品,而且部分小商品还能借机加点价,为商店在短期内赢得丰厚利润;再次商家进行有奖销售,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购物后的奖金、奖品应该属于消费者,但商家隐瞒、遮盖、侵吞奖品、奖券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消费者能得到奖吗?我们在此呼吁商家把奖还给消费者。总之,有奖销售在我国存在很多问题,在此不在累述。

    2、我国对其禁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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