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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www.110.com 2010-07-14 16: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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