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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
www.110.com 2010-08-18 15:46

  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属何种性质?这是目前法学界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

  (一)几种观点的评述

  1.荣誉权说 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名誉权、姓名权、生命权等,后 者包括荣誉权(注:由于荣誉权来自行政管理行为,这种行为能否创设一般性的民事权利,在学界已受到质 疑,有学者称荣誉权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参见谢怀@① :《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页。)、继承权、配偶权等。有论者指商业诋毁侵犯了人格权(名誉权)和身份权( 荣誉权)。(注:徐士英主编:《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公平竞争法简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版,第151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 3年版,第200页。王全兴主编:《竞争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荣誉权是市场主体“光荣”了的名誉,是一种组织性、程式化和褒扬性的正式 评价,体现着“官方”的权威性价值取向,它仅为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所享有,可理解为一 种合法化了的“特权”。竞争市场的本质是它的非个人特征,没有身份、地位之分,平等地 参与竞争,竞争力的形成只能源自市场内部竞争机制本身,而不得借助于外部的强力手段。 荣誉是其享有者工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攻击其荣誉当然可以构成诋毁。但是将诋毁 仅局限于荣誉权则是不充分的、片面的,不利于平等地保护更为广泛的没有“荣誉”的竞争 者,从而会使禁止不正当竞争权沦为极少数企业的“特权”,悖离立法的本意。

  2.名誉权说 有学者认

  为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是名誉权。传统民法理论倾向于名誉权是人 格权,一种与精神利益相关而非财产属性的固有权,主要关注的是自然人作为独立的道德主 体 存在的人格价值。由于商业诋毁更多的是针对法人,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传统理论进行修复 ,主张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应区别对待,尽管我国法律确认与保护法人名誉权,但是毕 竟不同作为人格权或人权之一部分的公民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只有客观属性,应用商誉权 制度予以保护,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并无本质的区别。(注: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前引书),第32、35页。)笔者认为,商业诋毁作为一种 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目的在于毁损竞争者的财产利益(商业吸引力),而非给予精神利益上 的打击。名誉权精神属性的特质,显然无法容纳商业诋毁侵犯客体的财产属性。在人格权特 定的范畴谈论财产利益,企图扩展名誉权的财产属性只能引发这一制度价值系统和结构的混 乱。同时,诋毁发生在工商领域,不独针对法人,作为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如个人合伙、个体 工商户等也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法人的负责人、著名人物亦然。因而,人为地划分自然人 与法人,以确定侵权客体的精神属性或财产属性未必合理。

  3.商誉权说 有学者将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视为“商誉”。(注: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南振兴等著:《名牌产品的 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295页。)商誉和商誉权属何种性质?有 学者将其视为法人名誉权的部分内容,属人格权。(注: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297页。)更多学者倾向于商誉权是一种无形财 产,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注:梁上上:《论商誉和商誉权》,《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南振兴书(前引书),第28 3页;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我国立法也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国务院批准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31条即将商誉规定于无形资产之中,我国与法国、瑞典等多个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 ,也将商誉视为“投资”方式之一。商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商誉是 社会良好的褒扬性评价,意味着竞争者与顾客之间业已形成的友好关系和极度信任,是长期 商业交往中信誉

  沉淀的结果。“商誉通常被定义为对未来惠顾的预期,有一法院认为,商誉 使明天的生意不光靠机遇。”(注:[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著,陈宗胜等译:《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商誉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财产,它是一种享有业已确定了 的 商业联系的所有好处的权利,即使某一营业单位已经变换了主人,但业已习惯与该营业单位 打交道的顾客还可以继续与其交往。”(注: [英]F·H·劳森等著:《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2)商誉是一种现实的、能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 “资产”。商誉已不仅仅是社会良好的评价与公共关系,而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所滋生的一种 资产结果。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资产。(注:阎红玉著:《商誉会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有学者称之 为“营利能力资本化的价值”(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著,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12版)(下),中国发展出版 社1992年版,第750页。),如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支付的价格超过了净值的 帐面价值(资产减去负债),这些多支付了的价值就是商誉。如果说荣誉是官方话语的结晶, 那么商誉则是民间话语的结晶,是一种“资产化”了的无形资产。显然,具有商誉的企业为 数并不多,大量的企业尽管有一定信誉,却未必能积淀成一种投资未来的资产。因而将诋毁 的客体仅限于商誉,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并不足以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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