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网络不正当竞争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常见类型?
www.110.com 2010-07-14 17:31

如果按照网络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来分类,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它媒介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认定上,基于网络本身“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相关证据全部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成为问题的核心,相关论述请读者参见本书的“电子证据”一章。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中国了解互联网,大半功劳应当归功于“域名抢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概从1996年开始,有那么几个企业在互联网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抢注成域名,因此引起了中国企业对于自己网上资源的猛醒。近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者,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者节节败退,无功而返。但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
“域名抢注”被法律堵死后,“域名混淆”的现象取而代之,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例如:我国著名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相近的“新联想”或者“想联”商标,都是受商标法禁止的。但是,如果我仿照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一个“EASTDAYS.COM”,仅仅是多了一个“S”,却不会受到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点,哪怕是多了一个“S”还是多了一个小小的符号,机器都能精确识别,不会发生错误。因此,“域名模仿”至今为止并未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只不过,这难为了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个微小的差别。
“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例如:外国曾经有人注册了一个与美国微软公司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近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区别只是其中一个字母“o”和数字“0”,此君借此域名讽刺微软公司的“零质量”,诋毁其商业声誉。

2、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有些抄袭者还故意将网页链接指向色情网站,当网民误入时看到的是不堪入目的色情画面,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因此受损。抄袭者籍此为要挟,向被抄袭网站进行敲诈,以获取非法利益。

3、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做网站的都知道一句名言:网络时代,内容为王。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引发了法律界对于“复制权”的争论和关注。

4、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深层链接,有点象古语的“凿壁偷光”,现代经济学里好象叫作“溢出效应”。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人家的房子后墙上凿一个洞,带客人钻进去,把人家房间里的东西当成自己的珍藏展示给客人。
凡是上网的人都知道,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网站一般都是在每一页上设置不同的广告内容,网民逐页观看内容的过程,在网站看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布广告吸引网民注意力、争取商业机会的过程。
深层链接,指直接从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直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的某个特定网页上。当网民点击这个链接时,就直接离开了这个网站,跳到了别的网站上某个特定网页,中间略过了进入被链接网站的一系列过程。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网民,但无疑是对被链接网站的商业机会的剥夺。更重要的是,由于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是由被链接网站自行更新的,而链接者毋需投入人力物力更新内容,只需在其网站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就可以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明显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
深层链接还有一个变种,就是“加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数据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数据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该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加框链接的网站,并以加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使用了加框链接技术的网站地址。
它比深层链接更恶劣的地方在于:深层链接可能还能让网民知道自己进入了别的网站内,看到的是别的网站标识。但加框链接对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仅“不问自取”,而且是“按需取用”,无用部分则以自己的内容覆盖掉,完全是一副强盗的架势。

5、埋设关键词的行为:争夺注意力

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民们要快捷、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网络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依据网民敲入“关键词”在网络上搜寻含有特定“关键词”的网页,例如:我键入“中国”和“法律”两个关键词,则搜索引擎就会在网络上搜寻同时含有“中国”和“法律”两个关键词在内的网页,然后将搜索结果显示在网民的屏幕上。有些搜索引擎甚至会将含有更多关键词的网页排在前面。
有人就看中了这一点,在建立网站时,为了增加访问量,大量埋设与本网站无关的关键词,而且往往喜欢采用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当网民键入类似关键词时,网页就会被选中而出现在网民面前。
美国的“花花公子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在该案中,被告在其域名中、网页上以及元标记中都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PLAYBOY”、“PLAYMATE”关键词,而且在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PLAYBOY”一词,导致原告作为“PLAYBOY”商标权人,也在其网页关键词中埋置了““PLAYBOY”,但用户以“PLAYBOY”为主题进行搜寻时,被告的网页总是压在原告网页头上,这令原告感到十分恼火,愤而向美国地方法院申请禁止令。1997年9月,法院发出禁止令。其中提到:被告在其网页中反复使用“PLAYBOY”商标,致使本来打算通过查询原告网页的用户转而访问被告的网页,该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禁止被告在其网页或在数据或信息的检索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埋设与原告商标“PLAYBOY”或“PLAYMATE”有关的关键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