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建设和管理;要使城市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益频繁,过去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协调好与之相关法律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二、《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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