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础。当然,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会更集中和体现在最高等级的国家法律中。
随着我国规划法制建设的推进,对规划法的关注和研究也多起来。选择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来研究,原因大致有三点:
——法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论题,也是法的根本性问题。城市规划法是一种应用型的法,在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划法的过程中,法的价值基础是确定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风标和尺度,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起着最终的指导作用。
——面对当前我国规划法律实践的现状,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改革规划法律的动机,就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规划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了维护公众利益这一基本法律价值?在规划法的适用过程中,法的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是完全实现,部分实现,还是被扭曲?在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规划法的价值基础是否要作出调整?
——目前能针对我国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对规划法的法律价值进行专门的研究仍告阙如。
2 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为什么要引入法律哲学理论工具
这里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来说,首先要弄清楚法律哲学是研究什么的。从法学上看,法律哲学是法学中研究法的基础理论的一个分科。在西方法学界,这一分科往往又被称为“法理学”或“法律理论”。《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第15版)对“西方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
“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②。”该百科全书(1973,第14版)对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条的解释:
“此词在英语中较通常的意义以及本文所指的意义,大体上相当于法律哲学。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需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西方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法律哲学内涵和外延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哲学应该是研究关于法的最本质的、最基础的理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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