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和某县新华书店签订了一份合同,租赁该店位于中山南路11号的商用房一幢四层共206平方米楼房从事服饰商贸经营活动。被告某县规划局针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4月中旬擅自在该县中山南路11号封走廊作橱窗使用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该橱窗与北部走廊不协调,且改变了原建筑设计的风貌,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橱窗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根据《某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0 日作出限拆字[2006]02号拆除通知书,责令某商贸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强拆。逾期后,该公司未有自行拆除。2006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组织其工作人员将原告的部分橱窗拆除。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据此,被告某县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进行。在本案中,被告某县规划局给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下发的限拆字[2006]02号拆除通知书,仅仅是一种通知行为,该通知书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被告某县规划局依据该拆除通知书,于2006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组织其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橱窗径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县规划局于2006年4月27日拆除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橱窗的行为违法。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为:一是某县规划局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二是某县规划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具有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三是由行政机关选择是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上三种强制执行方式,由法律、法规直接设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意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一篇: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
- 下一篇:从一起责令拆除房屋案看建设房屋应取得哪些合
相关文章
- ·该强行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 ·生效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有拘束力?
- ·本案原告是否是合法的股权持有人 被告转股行为
- ·本案原告是否是合法的股权持有人 被告转股行为
- ·此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 ·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本次拍卖行为是否合法
- ·“苹果皮”流行网上 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 ·肇事后将被害人私自火化外逃的行为是否构成交
-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
-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 ·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公司不安排探亲假是否合法?
-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
- ·出具借条强行借款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兼与帅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