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
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物特
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
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
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
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
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
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
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
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
合功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
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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