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房屋产权与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 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 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救济原则。 就是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撤销登记。因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屋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并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2、 赔偿损失。 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事人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农村房产登记信息
- ·浅议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
- ·农村房产登记内容
- ·农村房产登记条件
-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 ·婚前房产变更登记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 ·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 ·登记离婚后纠纷再起 房产分割应按双方协议办理
-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
- ·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房产
- ·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 ·生前赠与房产未有登记是否有效?是否属于遗产范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设计原则
- ·龙港镇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 ·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引起的几点思考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探讨
- ·农村宅基地房产可否拍卖
- ·农村宅基地房产买卖
- ·海盐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 · 产权登记简介
- · 农村房产登记原则
- · 农村房产登记条件
- · 农村房产登记内容
- · 房产登记管理流程
- · 房屋权属登记流程
- · 有争议的房产产权登记审查
- · 房产变更登记事项材料
- · 房产交易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 · 房地产交易登记所需证件及收费标
-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
- · 房屋土地登记
- · 房屋权属登记
- · 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权
- · 城市私有房屋的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