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房管局出台《无锡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从7月15日起,无锡市区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将允许有偿转让。在转让时,原承租人要向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成交价格20%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收益金。
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区原公有住房中尚有20%没有参加房改。长期以来,由于使用权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一些有需求的市民常常私下交易,造成市场混乱。此次出台的规定对充分发挥公有住房使用效率,盘活存量房产,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要求,承租人须经出租人同意,通过获得经济补偿将自己承租的公房承租权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承租权:承租人无合法有效的证件的;承租人无他处住房或转让后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承租房屋属于国家经租改造房、国家代管房产的;有房屋或共同利益关系人持有异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修复、赔偿的。
同时,受让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市房管局相关人员解释说,受让的公房承租权不计入受让人的实物分房面积,受让人同样可以参加单位的货币分房,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参加房改购房。
此外,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公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同时,转让的公房承租权两户并租(住)的,如生活间合用的老公房,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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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程序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权转让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与该承租权有共同利益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转让书面申请,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填写《公有住房承租转让审批表》。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管局提交原《房地产租赁契约》、《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审批表》、当月缴纳租金的票据、共同利益关系人签字同意的公证书、转让人他处住房有效证件、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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