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成建委发[2005]33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我市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诚信缺失、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和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的精神,依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本着完整、真实、及时、公开反映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制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9]283号文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注册地不在成都市的外地来蓉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填报的项目手册(月报)反映的企业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其它信息。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中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向市建委通报的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的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五)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七)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守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建委开发、勘设、质安、建管、公建配套、审批等相关职能处室和市质监站、安监站、建设监察大队等机构,以及各区(市)县建设局,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或直接录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www.reicp.com)的企业信用信息库。企业信用信息一经通报或录入信用信息库,予以直接采用。
市建委定期将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相关部门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并予以直接采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开发项目月报,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的录入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动态信息。企业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月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网的录入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息平台,经市建委核查或转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市)县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转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本办法实施前,市建委按照成建委发[2005]338号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自动转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的核定
第八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信用分数在120分(含)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100(含)——12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60(含)—10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A级信用);
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B级信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新申办企业和新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属备案、外地来蓉企业均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 上一篇:地产业:北京楼市长假惨淡 信贷变化藏投资机会
- 下一篇:房地产中介现状之法律思考
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
-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危机公关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
-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
- ·福建省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 ·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途径探析
- ·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途径探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 ·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