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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房产案惊动三级法院 海口中院报审查情况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一宗房产执行案,先后引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向新闻媒体作了通报。

  据介绍,郑廷进申请执行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由龙华区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5月9日查封了鑫新公司位于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房产。案外人刘某某于2005年6月1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鑫新公司已将上述房产移交。经审查,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3)龙执字第612-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刘某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裁定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2005年9月21日,刘某某办理了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座C104号房屋产权证。

  海口中院通报,因对海口中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和复议意见不服,郑廷进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海口中院对郑廷进的申诉重新进行审查。海口中院高度重视,依法定程序认真进行了审查。

  2008年5月22日,郑廷进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给郑廷进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龙华区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将该房产交还刘某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郑廷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将相关申诉材料转至海口中院,要求认真审查处理。海口中院遂按执行申诉程序进行审查,认为郑廷进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因此对郑廷进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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