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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www.110.com 2010-08-25 16:38

  新通过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将维修基金改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界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中规定,住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上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在资金的管理上,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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